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規範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編制,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7/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職務名稱 | 職位數目 |
軍事化人員 | |
警務總長 | 1 |
副警務總長 | 1 |
警司/副警司 | 3 |
警長 | 5 |
副警長/首席警員/一等警員/警員 | 11 |
刑事偵查人員 | |
督察/副督察 | 4 |
首席偵查員/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