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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7/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規範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編制,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7/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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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之人員編制

職務名稱 職位數目
軍事化人員
警務總長 1
副警務總長 1
警司/副警司 3
警長 5
副警長/首席警員/一等警員/警員 11
刑事偵查人員
督察/副督察 4
首席偵查員/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