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4

  • 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二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八十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4-265

    • 調整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學費津貼制度。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0/2007號第11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 11,000.00(澳門幣壹萬壹仟元);

    (二)中學教育:$ 13,000.00(澳門幣壹萬叁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5-266

    •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513,675,192.68(澳門幣伍億壹仟叁佰陸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陸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513,675,192.68
        總收入 513,675,192.6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13,675,192.68
        總開支 513,675,192.68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羅永德,其他成員:馬錦強,梁冠峰,麥儉明

    法規:

    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6-267

    • 許可訂立“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46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4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20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79,999,963.00(澳門幣壹拾伍億柒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200,000,000.00
    2011年 $ 582,000,000.00
    2012年  $ 582,000,000.00
    2013年 $ 215,999,963.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5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7

    • 許可訂立提供“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恆信保安有限公司提供「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488,800.10(澳門幣壹仟伍佰肆拾捌萬捌仟捌佰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5,808,300.30
    2011年 $ 7,744,400.40
    2012年  $ 1,936,099.4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8

    • 許可“澳門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調查評估研究之項目”協議書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國家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開展之「澳門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調查評估研究之項目」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家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開展之「澳門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調查評估研究之項目」協議書的金額為$7,301,812.80(澳門幣柒佰叁拾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捌角),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2,141,812.80
    2011年 $ 5,16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8、次項目8.090.26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8-269

    • 許可訂立提供“財政局互聯網電子申報系統之軟件設計及開發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3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提供“財政局互聯網電子申報系統之軟件設計及開發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財政局互聯網電子申報系統之軟件設計及開發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767,856.00(澳門幣柒佰柒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941,964.00
    2011年 $ 3,883,928.00
    2012年 $ 1,941,964.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2.01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69-270

    • 許可修改第2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氹仔新碼頭擴建工程——基礎施工”的執行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的「氹仔新碼頭擴建工程——基礎施工」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18,888,888.00(澳門幣貳億壹仟捌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  $45,440,780.50
    2009 $153,223,742.30
    2010  $20,224,365.2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2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70

    • 設立《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策略發展工作小組》。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策略發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的職責是為公共廣播及電視服務研究及制定一套策略發展模式。

    三、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

    (一)關翠杏;

    (二)吳在權;

    (三)沈振耀;

    (四)容永恩;

    (五)梁金泉;

    (六)郝雨凡;

    (七)馮少榮。

    四、工作小組得邀請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參與工作小組的會議或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五、工作小組得向公共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要求提供任何資訊,尤指屬統計、行政管理或法律性質者。

    六、工作小組須在最多六個月的期限內呈交一份關於公共廣播及電視服務策略發展模式的報告。

    七、工作小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行政長官辦公室負擔。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0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6

    版數:

    271

    •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16,891.23(澳門幣叁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貳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316,891.23
        總收入 316,891.2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16,891.23
        總開支 316,891.23

    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副主席:黃錦輝(港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法規:

    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0

    刊登日期:

    2010.4.27

    版數:

    284-285

    • 設立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已更改 :
  • 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32/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第29/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免除一名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並同時委任該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
  • 第25/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續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第19/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免除一名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第16/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免除一名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並同時委任該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
  • 第38/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第46/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 第35/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續任及委任多名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第25/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續任及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第33/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  
    相關類別 :
  •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房屋局 - 土地工務局 - 公共建設局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能是透過聽取和研究社會各界的意見,進行研究以及製作意見書、建議書及提議等行為,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推廣及推行公共房屋發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二)房屋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四)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五)社會工作局局長;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廳長;

    (七)房屋局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

    (八)在公共房屋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社會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十四名,並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委員會副主席由上款(八)項所指的人士互選產生,並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

    五、副主席的職權包括:

    (一)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職務;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六、**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第三款(八)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八、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最少舉行兩次;特別會議由主席召開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

    九、委員會的會議均須製作會議記錄。

    十、委員會內可設立工作小組,就公共房屋領域的具體問題進行研究、跟進及製作建議書、報告書和意見書。

    十一、委員會主席可邀請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對議題具備知識及經驗的人士出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十二、委員會成員和上款所指的獲邀參加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其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

    十三、委員會的運作費用以及技術、行政及後勤上的輔助,由房屋局承擔及提供。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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