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0
刊登日期:
2010.4.19
版數:
239-251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申請聘用外地僱員的印件式樣,有關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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