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的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7
處長 11
組長 1
科長 8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59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6
技術員 5 技術員 11
傳譯及翻譯 文案 2
監察 督察 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1
地形測量 地形測量員 6
工務 技術稽查 20
繪圖員 14
資訊 資訊助理技術員 2(a)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85
運輸 重型車輛司機 1(a)
輕型車輛司機 5(a)
工人 2 技術工人 16(a)
1 勤雜人員 10(a)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