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批准國家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開展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研究項目」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家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開展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研究項目」協議書的分段支付如下,總金額為$8,127,412.80(澳門幣捌佰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捌角):
2010年 | $ 2,992,800.00 |
2011年 | $ 5,134,612.8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90.267.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