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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所指的警察總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警察總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廳長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1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4
技術員 5 技術員 6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9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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