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所指的警察總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廳長 | 1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11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6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9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