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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

應為:“…第15/2009號法律…”。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