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0
刊登日期:
2010.3.15
版數:
13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馬其頓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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