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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國際婦女節一百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5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寧葯業有限公司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葯業有限公司訂立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合同,金額為$16,799,967.00(澳門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7,699,984.90
2011年  $8,399,983.50
2012年  $699,998.6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5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2,068,000.00(澳門幣陸仟貳佰零陸萬捌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審計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62,068,000.00
    總收入 62,068,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1-01-1 01-01-01-01-00 薪俸或服務費 2,782,800.00
1-01-1 01-01-01-02-00 年資獎金 14,500.00
  01-01-02-00-00 編制以外人員  
1-01-1 01-01-02-01-00 報酬 304,000.00
1-01-1 01-01-02-02-00 年資獎金 3,000.00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1-01-1 01-01-03-01-00 報酬 617,000.00
  01-01-05-00-00 臨時人員工資  
1-01-1 01-01-05-01-00 工資 203,800.00
1-01-1 01-01-06-00-00 重疊薪俸 43,100.00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1-01-1 01-01-07-00-99 其他 182,500.00
1-01-1 01-01-08-00-00 固定及長期招待費 8,400.00
1-01-1 01-01-09-00-00 聖誕津貼 329,100.00
1-01-1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331,1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1-01-1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180,000.00
1-01-1 01-02-06-00-00 房屋津貼 96,000.00
  01-02-10-00-00 各項補助——現金  
1-01-1 01-02-10-00-06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300,000.00
  01-03-00-00-00 實物補助  
1-01-1 01-03-03-00-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10,000.00
  01-05-00-00-00 社會福利金  
1-01-1 01-05-01-00-00 家庭津貼 26,000.00
  01-06-00-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1-01-1 01-06-03-01-00 啟程津貼 10,000.00
1-01-1 01-06-03-02-00 日津貼 100,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1-01-1 02-01-01-00-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44,110,000.00
1-01-1 02-01-07-00-00 辦事處設備 100,000.00
1-01-1 02-01-08-00-00 其他耐用品 10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1-01-1 02-02-02-00-00 燃油及潤滑劑 20,0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1-01-1 02-02-07-00-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30,000.00
1-01-1 02-02-07-00-06 紀念品及獎品 50,000.00
1-01-0 02-02-07-00-99 其他 5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1-01-1 02-03-02-01-00 電費 100,000.00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1-01-1 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 30,000.00
1-01-1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822,00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1-01-1 02-03-04-00-01 不動產 2,424,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1-01-1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00,000.00
1-01-1 02-03-06-00-00 招待費 10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1-01-1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2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1-01-1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5,400,000.00
3-03-0 02-03-08-00-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22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1-01-1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384,700.00
5-02-0 05-04-00-00-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304,500.00
5-02-0 05-04-00-00-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1,5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1-01-1 07-09-00-00-00 運輸物料 550,000.00
1-01-1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1,500,000.00
    總開支 62,068,000.00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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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促進本地產業適度多元化、打造國際休閒旅遊中心和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總目標;

考慮到會展業的良好發展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既可善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資源,另一方面優化商貿服務平台的功能,適當地促進經濟的多元化發展;

考慮到發展會展業必需匯集政府、行業代表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及力量,從而創造良好環境,推進會展業的健康及可持續發展;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旨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會展業的發展策略、措施和政策。

二、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就訂定及執行會展業策略、措施和政策,以及相關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二)為發展會展業並提升其競爭力,制定意見書、建議及提議;

(三)搜集、整理及研究會展業資料,尤其涉及其他國家及鄰近地區的會展業發展狀況資料;

(四)跟進及分析會展業的發展情況;

(五)對主席安排的其他事項發表意見。

三、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並擔任主席;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並擔任秘書長;*

(三)海關代表一名;

(四)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一名;

(五)旅遊局代表一名;

(六)經濟局代表一名;*

(七)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一名;

(八)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一名;

(九)澳門展貿協會代表一名;

(十)澳門廣告商會代表一名;

(十一)其他商會代表以及與委員會職責相關領域內的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九名。

四、上款(三)至(十一)項所指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

五、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六、委員會可按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就其職責範圍內的專項課題進行研究及制定意見書和建議。

七、委員會秘書長的職責為:

(一)就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作出協調;

(二)按主席的指示,制訂議程及製作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會議記錄;

(三)執行主席指示的其他任務。

八、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所討論的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專家或專業人士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九、委員會成員及上款所指應邀出席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十、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登錄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預算的款項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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