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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10號法律

修改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1/2000號法律

第11/2000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三十七條

文牘

一、中文文牘及葡文文牘的職程是依二等、一等、首席、主任及首席主任文牘的職級而劃分,分別相當於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載各職階的第一、二、三、四及五職等。

二、(......)

三、(......)”

第二條

人員編制

載於第11/200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所指附表一的人員編制修改如下:

表一

(第二十九條所指者)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職位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秘書長 1
副秘書長 2
處長 1
科長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7
技術員 5 技術員 2
傳譯及翻譯人員   翻譯員 6
文案   文案 3
文牘   中文文牘 4
葡文文牘 4
技術輔助人員 4 公關督導員 2
4 技術輔導員 6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1
工人* 1 勤雜人員 1
合計

51

* 出缺時將予取消的職位

第三條

修改附表

第11/2000號法律第三十七條所指有關文牘職程的附表修改如下:

表二

(第三十七條所指者)

中文文牘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主任 505 520 535 550
4 主任 455 470 485
3 首席 400 420 440
2 一等 335 355 375
1 二等 265 285 300

表三

(第三十七條所指者)

葡文文牘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主任 505 520 535 550
4 主任 455 470 485
3 首席 400 420 440
2 一等 335 355 375
1 二等 265 285 300

第四條

負擔

因執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負擔,由立法會本身預算支付。

第五條

生效

一、本法律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本法律所引致的薪俸點調整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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