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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1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6/2005號行政法規

設立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組成

一、……………………………………………………

(一)…………………………………………………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當行政長官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三)…………………………………………………

(四)…………………………………………………

二、……………………………………………………

三、……………………………………………………

第十三條

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負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