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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人員編制表

調整第36/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法務局人員編制,經調整的編制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表,該附表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法務局人員編制

(第36/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7
處長 4
登記官及公證員 登記官及公證員 4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8
技術員 5 技術員 7
傳譯及翻譯 文案 8
資訊 資訊助理技術員 3 a)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0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6
工人 1 勤雜人員 4 a)

a)出缺時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