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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所指的行政暨公職局的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6
處長 8
科長 5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0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87 (a)
技術員 5 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4
公關督導員 10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6

a)當翻譯員轉入其他部門編制內的相同職程後,其在本局的職位將予以取消,取消職位的上限為二十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