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5

版數:

55-56

  • 調整行政暨公職局的人員編制。
相關法規 :
  • 第23/94/M號法令 - 確定行政暨公職司新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所指的行政暨公職局的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6
    處長 8
    科長 5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0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87 (a)
    技術員 5 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4
    公關督導員 10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6

    a)當翻譯員轉入其他部門編制內的相同職程後,其在本局的職位將予以取消,取消職位的上限為二十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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