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所指的行政暨公職局的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6 | ||
處長 | 8 | ||
科長 | 5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40 |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 87 (a) |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9 |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 12 |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4 |
公關督導員 | 10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36 |
a)當翻譯員轉入其他部門編制內的相同職程後,其在本局的職位將予以取消,取消職位的上限為二十二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