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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援四川地震災後重建的合作協議》所需文書,不論有關金額為何。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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