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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7/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1

版數:

1724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署有關解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協議的公證契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7/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金光渡輪有限公司簽署有關解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協議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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