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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金光渡輪有限公司簽署有關解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協議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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