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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6/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核准《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的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表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並經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表一及表二由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表修改。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表

表一

(第六條第六款所指者)

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辦公室主任 1
司法官 2
廳長 3
書記長 1
助理書記長 5
主任書記員 19
顧問 --- 顧問 4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1
技術員 5 技術員 16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8
司法文員 --- 檢察院司法文員 106
秘書 --- 秘書 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2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表二

(第六條第七款所指者)

檢察院辦事處的組成

1. 檢察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 一個程序科
2. 檢察院駐中級法院辦事處 兩個程序科
3.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 三個程序科及一個輔助組
4. 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一個程序科
5. 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 一個中心科、十個程序科及一個輔助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