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9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9

刊登日期:

2009.12.17

版數:

1719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零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相關法規 :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豁免費用

    一、於二零一零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一零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收費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三、於二零一零年度,收費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9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9

    刊登日期:

    2009.12.17

    版數:

    1719-1720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科學館”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科學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 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00,000 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00,000 枚
    澳門幣四元  200,000 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 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9

    刊登日期:

    2009.12.17

    版數:

    1720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1,500,000 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1,350,000 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1,350,000 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 枚

    二、上款所指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八十七萬套納入中國郵政與中國澳門郵政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並以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為澳門幣二十元。

    三、四十八萬套郵票印刷成十二萬張小版張,其中四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其餘十五萬枚印刷成每版十二枚的版票。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9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9

    刊登日期:

    2009.12.18

    版數:

    1720-(794)

    • 許可訂立執行“教科文中心設計及建造總額承攬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栢聯——朗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教科文中心設計及建造總額承攬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聯——朗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教科文中心設計及建造總額承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9,993,720.00(澳門幣肆仟玖佰玖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26,333,855.00
    2010年 $ 23,659,865.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 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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