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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18/2009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護理人員組別,按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修改。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護理人員 | 護士監督 護士長 高級專科護士 專科護士 高級護士 一級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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