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9/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5/2009

刊登日期:

2009.11.9

版數:

1618

  •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的任免。
相關法規 :
  • 第9/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行政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何偉寧法官出任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以續任。

    二、免去譚曉華法官之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職務。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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