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9/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5/2009
刊登日期:
2009.11.9
版數:
161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何偉寧法官出任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以續任。
二、免去譚曉華法官之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職務。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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