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7/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5/2009

刊登日期:

2009.11.9

版數:

1617

  • 續任一名終審法院法官。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第46/2007號行政命令 - 將一名終審法院法官的聘用合同續期。
  • 第57/2009號行政命令 - 續任一名終審法院法官。
  • 第70/2011號行政命令 - 續任一名終審法院法官。
  •  
    相關類別 :
  • 終審法院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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