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6/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4/2009
刊登日期:
2009.11.3
版數:
160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七月九日第111/83/M號訓令給予“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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