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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500,000.00 | |
總收入 | 1,50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5-02-0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600,000.00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3-00-00-00 | 私人 | ||
5-02-0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800,000.00 |
資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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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00-00-00 | 投資 | ||
5-02-0 | 07-10-00-00-00 | 機械及設備 | 100,000.00 |
總開支 | 1,500,000.00 |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薛振強,姍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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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提供「第一期擴建工程——專科大樓、綜合服務大樓及前線人員宿舍的設計延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第一期擴建工程——專科大樓、綜合服務大樓及前線人員宿舍的設計延續」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1,994,410.00(澳門幣陸仟壹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8,598,323.00 |
2010年 | $ 30,997,205.00 |
2011年 | $ 6,199,441.00 |
2013年 | $ 6,199,441.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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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金額為$2,607,83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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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執行之「新建檢察院大樓之圖則編製」服務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解除提供服務之合同,須修改第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22,568,121.60(澳門幣貳仟貳佰伍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陸角整)減少為$4,493,624.40(澳門幣肆佰肆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肆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2,246,812.20 |
2009年 | $ 2,246,812.2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1.021.057.01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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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Luen Cheong Hong、美儉澳門有限公司、精明藥品有限公司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575,300.30(澳門幣壹仟玖佰伍拾柒萬伍仟叁佰元叁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Luen Cheong Hong
2009年 | $ 376,691.10 |
2010年 | $ 2,260,146.90 |
2011年 | $ 753,382.30 |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2009年 | $ 230,721.50 |
2010年 | $ 1,384,329.30 |
2011年 | $ 461,443.20 |
精明藥品有限公司
2009年 | $ 282,960.20 |
2010年 | $ 1,697,761.30 |
2011年 | $ 565,920.50 |
科達有限公司
2009年 | $ 1,284,660.40 |
2010年 | $ 7,707,962.60 |
2011年 | $ 2,569,321.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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