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9/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5/2009

刊登日期:

2009.8.31

版數:

1400-1401

  • 書簿津貼制度。
已更改 :
  • 第1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 第2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 第2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 第4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 第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 第6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 第10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 第10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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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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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9/2009號行政法規

    書簿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書簿津貼(下稱“津貼”)的發放制度。

    第二條

    範圍

    一、在有關學校年度的九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入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學校並接受各階段的正規教育,且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為津貼的受惠人。

    二、為適用本行政法規,學校年度是指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期間。

    三、津貼涵蓋範圍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的各階段。

    第三條

    津貼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具職權管理津貼。

    第四條

    津貼金額

    一、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津貼金額為:

    (一)幼兒教育:澳門元二千四百元; *****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三千元; **********

    (三)中學教育:澳門元三千五百五十元。****

    二、津貼的金額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調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支付方式

    一、津貼於每一學校年度的十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一次性支付。

    二、津貼由教育暨青年局以銀行存款或支票方式直接支付予就讀於公立學校的受惠學生;如就讀於私立學校,則由學校將津貼支付予受惠學生;如未能由學校支付津貼,亦可由教育暨青年局將津貼以銀行存款或支票方式直接支付予學生。

    三、為適用上款規定,私立學校應在收到津貼後三十日內,將津貼以銀行存款或支票方式交予受惠學生,並將有關事宜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第六條

    帳目的校正

    一、教育暨青年局在支付津貼前,須將受惠學生名單送交私立學校。

    二、私立學校須在收到上款所指名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教育暨青年局確認有關名單。

    三、教育暨青年局須根據按上款規定確認的名單及按上條第三款規定所作通知的內容,核實津貼的支付情況。

    四、如發現津貼的發放有誤,教育暨青年局應依職權支付未付足的津貼款項或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津貼款項。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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