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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B條第三款及第十-C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本批示附件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製規則以及其組成和內容,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核准本批示附件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編製規則以及其組成和內容,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為著適當執行本批示,財政局具發出所需指引的職權。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中對於列示上年度預算比較數據的規定,從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五、二零零八年度政府綜合帳目的期初餘額,以二零零七年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期末餘額,剔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內的自治機構的金額後的餘額為基準。

六、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內的自治機構,其二零零八年度的管理帳目的期初餘額,以二零零七年度按照權責發生制編製的管理帳目的期末餘額為基準。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中對於列報上年度比較數據的規定,從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對二零一零年及以後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製,以及二零零八年及以後財政年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編製產生效力。

九、廢止刊登於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內的第118/84號批示中與本批示規定有抵觸的內容。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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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

一、目的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特區政府每年編製財政預算,並提交立法會審核通過。第41/83/M號法令(下稱《預算綱要法》)制定了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原則,而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亦對財政預算的編製事宜作出了補充規定。

本文件的目的,是在《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設定的原則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和編製規則作出細則性的規範、說明和指引。

二、定義

為明確意思,本文件內使用的主要用語定義如下:

現金收付制,是指當收到或支付現金時才確認相關的交易或事項的會計基礎。在現金收付制下,收入只有當現金流入時才予以確認,而開支則只有當現金流出時才予以確認。除特殊情況外,在現金收付制下予以確認入帳的交易和事項,只涉及影響現金流動的項目。

權責發生制,是指當交易或事項發生時(而不是在收到或支付現金時)進行確認的會計基礎。在權責發生制下,交易或事項被記錄在與其相關的期間的會計紀錄並反映在該期間的財務報表(帳目)。

現金,是指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

對現金的控制,是指部門或機構可自由支配和運用其持有的現金的能力。當流入的現金可供部門或機構自由支配和運用,且無須在其後退回或轉付予第三者時,則現金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可由部門或機構控制。如果流入的現金需要部門或機構在日後退回(例如:暫收按金)或轉付予第三者(例如:代扣職業稅或公積金供款、代收收入),則現金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不能夠由部門或機構控制。

在一些情況下,流入的現金可能被指定用於規定的用途。如果部門或機構可以在規定用途的範圍內自由支配和運用這些現金,則這些現金的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應被視為可由部門或機構控制。

在另一些情況下,流入的現金可能需要符合某些規定或條件時,才能由部門或機構自由支配和運用。在這種情況下,這些現金的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只有當相關的規定或條件滿足時,才能被視為可由部門或機構控制。

另外,當部門或機構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向外借款,並將於日後透過預算開支進行清償時,取得貸款的現金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應被視為可由部門或機構控制,除非根據貸款協議對有關貸款的使用設定了條件限制。

收入,是指構成特區財政收入的資源流入。在現金收付制和權責發生制下收入有不同的定義。

在現金收付制下,收入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現金流入:

(1)現金的流入是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進行的徵收或獲得;

(2)現金流入使部門或機構控制的現金結餘增加。

在一些情況下,交易或事項的發生雖然並沒有出現現金的實質流動,但持有的現金結餘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不能由部門或機構控制,改變為可以由部門或機構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實質的現金流動,但如果交易或事項能滿足上述第(1)及第(2)項條件,仍符合收入的定義。

在權責發生制下,收入通常被稱為收益,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現為因資產流入、資產增加或是負債減少而引起的權益增加,但不包括與權益參與者出資有關的權益增加。

開支,是指屬於特區財政開支的資源流出。在現金收付制和權責發生制下開支有不同的定義。

在現金收付制下,開支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現金流出:

(1)現金的流出是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發生的負擔或支出;

(2)現金流出使部門或機構控制的現金結餘減少。

在一些情況下,交易或事項的發生雖然並沒有出現現金的實質流動,但持有的現金結餘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可以由部門或機構控制,改變為不能由部門或機構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實質的現金流動,但如果交易或事項能滿足上述第(1)及第(2)項條件,仍符合本文件中對開支的定義。

在權責發生制下,開支通常被稱為費用,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減少,其形式表現為因資產流出、資產消耗或是發生負債而引起的權益減少,但不包括與對權益參與者分配有關的權益減少。

資產,是指由於過去事項而由部門或機構控制的、預期會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入部門或機構的資源。

負債,是指部門或機構由於過去事項而承擔的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部門或機構。

權益,是指資產扣除負債以後的剩餘利益,亦稱為淨資產。

特區,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央部門,是指所有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

特定機構,是指因本身職務的特殊性而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和帳目的自治機構。

公庫,是指由財政局根據其職責管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特區一般收入,是指透過公庫徵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入;特區一般收入亦包括透過公庫進行徵收,但根據法律規定屬於自治機構的指定收入或共享收入;這些收入由公庫進行徵收,記入特區一般收入帳內,然後通過指定帳目開支轉移予自治機構。

三、基本原則

《預算綱要法》制定了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基本原則,包括:

1. 年度性原則——即財政預算應以一個財政年度為單位編製,財政年度由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整體性原則——即財政預算應包括特區的所有預計收入和預計開支。

3. 平衡預算原則——即財政預算中開支預算必須具有足夠的預算收入作支付,預算開支不能超過預算收入。

4. 總預算原則——即財政預算中各項收入和開支應以其未經扣除的毛額登錄,收入和開支不能相互抵銷。

5. 分類列明原則——即財政預算中各項收入和開支應按適當的分類編列。

6. 非指定性原則——即財政預算中的收入應用於支付特區整體開支,任何收入均不能被指定用於支付特定開支,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

按照整體性原則的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應包括特區的所有預計收入和預計開支,亦即是說,特區所有公共部門的一切收入和開支的預計,均應反映在財政預算內。

按公共財政管理的角度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部門可劃分為三大類別,分別為:非自治部門、具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簡稱“行政自治部門”),以及具有財政自治權的機構(簡稱“自治機構”)。

1. 非自治部門——這類部門沒有屬於其本身的收入,不具財政自治權,所有開支均由特區一般收入支付;在支付開支上,除可透過常設基金支付的小額開支外,一律由財政局(公庫)負責處理。

2. 行政自治部門——與非自治部門相同,這類部門亦沒有屬於其本身的收入,不具財政自治權,所有開支均由特區一般收入支付;但與非自治部門不同的是,這類部門可自行進行開支的支付;行政自治部門每月向財政局申請發放預算撥款,然後由部門支付本身開支。

為易於表述,本文件內將所有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統稱為“中央部門”。

3. 自治機構——這類機構具有財政自治權,擁有屬於其本身的收入,所有開支由機構本身的收入(包括從公庫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支付。

根據《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共部門的預算和帳目應採用現金收付制編製;但對於某些從事特殊活動的自治機構,因其職務的特殊性,按照《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其預算和帳目的編製,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劃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所有採用現金收付制的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自治機構按照現金收付制編製的預算,第二部份為所有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定自治機構按照權責發生制編製的預算。第一部份的現金收付制預算與第二部份的權責發生制預算,共同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整體。

為易於表述,本文件內將因本身職務的特殊性,而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和帳目的自治機構,統稱為“特定機構”。

每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作為標題,並包括以下組成部份:

(一)預算編製基礎說明——概括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以及各綜合預算的編製基準和規則。

(二)總預算,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財政預算,包括:

1. 總收入預算表——匯總『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與『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表』的資料,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收入的預測。

2. 總開支預算表——匯總『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與『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表』的資料,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預算開支。

(三)政府一般綜合預算,反映不包括特定機構的特區財政預算,包括:

1.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特區一般收入,以及除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所有自治機構的收入預算。

2.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除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自治機構的開支預算。

(四)特定機構綜合預算,反映特定機構的財政預算,包括:

1. 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收入預算。

2. 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開支預算。

(五)中央預算,反映不包括自治機構的特區財政預算,包括:

1.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編列由公庫徵收的特區一般收入預算。

2.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編列各中央部門的預算開支撥款,包括透過公庫支付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開支,以及從公庫轉移予各自治機構的指定帳目開支。

(六)自治機構本身預算——編列各自治機構的收入預算和開支預算。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內容和編製規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以澳門幣編製;各項收入及開支的預算金額,應以澳門幣佰元為單位。當收入或開支項目的估算金額出現佰元以下的尾數時,應一律進位至佰元。

I. 總預算

1. 總收入預算表

『總收入預算表』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預計收入,預算收入總額由以下兩部份收入金額加總而成:

1.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按現金收付制估算);

2. 特定機構綜合收入(按權責發生制估算)。

『總收入預算表』內列示的數值,分別來自『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和『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表』。『總收入預算表』內只須列出按經濟分類的章目(政府一般綜合收入)或按本文件附錄中收益分類的一級預算科目(特定機構綜合收入)劃分的預算收入金額。『總收入預算表』內應同時列示各收入項目的上年度預算金額。

編製『總收入預算表』時,政府一般綜合收入中從特定機構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以及特定機構綜合收入中從公庫或特定機構以外的自治機構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收入對特區整體收入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收入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收入和開支時,則不應進行抵銷。抵銷的方式透過在總收入之前加入調整項進行。

2. 總開支預算表

『總開支預算表』顯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預算開支,預算開支總額由以下兩部份開支金額加總而成:

1.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按現金收付制估算);

2. 特定機構綜合開支(按權責發生制估算)。

『總開支預算表』內列示的數值,分別來自『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和『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表』。『總開支預算表』內只須列出按經濟分類的章目(政府一般綜合開支)或按本文件附錄中費用分類的一級預算科目(特定機構綜合開支)劃分的預算開支金額。『總開支預算表』內應同時列示各開支項目的上年度預算金額。

編製『總開支預算表』時,政府一般綜合開支中給予特定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以及特定機構綜合開支中給予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自治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開支對特區整體開支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開支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開支和收入時,則不應進行抵銷。抵銷的方式透過在總開支之前加入調整項進行。

II. 政府一般綜合預算

1.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特區一般收入以及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以外,其他所有自治機構的預算收入。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按現金收付制編製,預算收入按經濟分類進行合併,以反映各項收入的整體金額。

編製『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時,自治機構從公庫或其他自治機構(不包括特定機構)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收入對整體收入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收入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收入和開支時,則不應進行抵銷。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內須劃分經常收入和資本收入,並按適當的經濟分類編列各項收入的預算金額、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2.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自治機構的預算開支。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按現金收付制編製,預算開支按經濟分類進行合併,以反映各項開支的整體金額。

編製『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時,從公庫轉給自治機構(不包括特定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以及自治機構(不包括特定機構)之間的預算轉移開支,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開支對整體開支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開支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開支和收入時,則不應進行抵銷。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內須劃分經常開支和資本開支,並按適當的經濟分類編列各項開支的預算金額、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根據平衡預算原則,綜合開支預算不能超過綜合收入預算。綜合收入超過綜合開支的部份,應在『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內以單獨的“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標示。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內尚應編列以下兩份開支摘要:

1. 按組織分類的綜合開支摘要,用以反映包括在『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內的每一組織分類的預算開支金額、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2. 按職能分類的綜合開支摘要,用以反映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金額在每項政府職能上的分配、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III. 特定機構綜合預算

1. 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表

『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預算收入。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按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收入按本文件附錄的預算科目進行合併,以反映所有特定機構各項收入的整體金額。

編製『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表』時,從其他特定機構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收入對整體收入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收入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收入和開支時,則不應進行抵銷。

『特定機構綜合收入預算表』內須列示各項收入佔總額的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2. 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表

『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預算開支。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按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開支按本文件附錄的預算科目進行合併,以反映所有特定機構各項開支的整體金額。

編製『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表』時,特定機構之間的預算轉移開支,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開支對整體開支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開支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開支和收入時,則不應進行抵銷。

『特定機構綜合開支預算表』內須列示各項開支佔總額的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本文件附錄中提供為編製特定機構綜合預算而制定的收益和費用項目的統一預算科目和說明。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本文件附錄中的預算科目,作出修訂、增補或刪減。

IV. 中央預算

1.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編列特區一般收入的預算。特區一般收入是指透過公庫徵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入。特區一般收入亦包括透過公庫進行徵收,但根據法律規定屬於自治機構的指定收入或共享收入;這些收入由公庫進行徵收,記入特區一般收入帳內,然後透過指定帳目開支轉移予自治機構。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內須劃分經常收入和資本收入,並按適當的經濟分類編列各項收入的預算金額、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2.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簡稱“開支表”)編列各個中央部門(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的運作開支預算,反映每一部門獲通過的各項運作開支的預算金額。『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按現金收付制編製,“開支表”內須劃分經常開支和資本開支,並分別按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編列各項開支的預算金額。“開支表”按部門章目順序編列,並應提供每一章目的人員編制資料。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亦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指定帳目開支預算,以及不能歸入個別中央部門而由特區承擔的開支預算。

特區政府所推行的各項建設、投資及發展計劃所涉及的資本性開支,納入《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簡稱“投資計劃”)預算內,作為『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的其中一個獨立章目。《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應按經濟分類編列。

從公庫轉移予各自治機構的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轉移撥款,納入指定帳目開支預算,作為『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的其中一個獨立章目。指定帳目開支預算應分別按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編列,並指明獲轉移的每一機構的名稱和金額。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內尚應編列以下開支摘要:

1. 按經濟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

2. 按組織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

3. 按職能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

4. 按經濟分類的中央部門運作開支摘要;

5. 按職能分類的中央部門運作開支摘要;

6. 按組織分類的投資計劃開支摘要;

7. 按職能分類的投資計劃開支摘要。

上述開支摘要內須同時列示各項目佔總額的百分比,以及上年度預算金額。

根據平衡預算原則,中央部門開支預算總額不能超過特區一般收入預算總額。特區一般收入預算總額超過中央部門開支預算總額的部份,應在上述的“按經濟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按組織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和“按職能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內,以單獨的“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標示。

V. 自治機構本身預算

『自治機構本身預算表』編列各個自治機構的收入及開支預算,反映每一自治機構獲通過的各項收入及開支的預算金額。除特定機構外,所有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均按現金收付制編製,而特定機構的本身預算則按權責發生制編製。

1. 按現金收付制編製的自治機構本身預算

按現金收付制編製的自治機構“本身預算表”分為收入預算和開支預算兩部份;收入預算須劃分經常收入和資本收入,並按經濟分類編列各項收入的預算金額;開支預算須劃分經常開支和資本開支,並分別按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編列各項開支的預算金額。

根據平衡預算原則,開支預算不能超過收入預算。收入預算超過開支預算的部份,應在“開支預算表”內以單獨的“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標示。

2. 按權責發生制編製的自治機構本身預算

收益與費用預算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自治機構(特定機構),其預算按權責發生制編製。

特定機構的收益預算和費用預算,反映其獲通過在某一財政年度內可記入其會計帳目的收益和費用的預算金額。

特定機構的收益預算和費用預算,應按與機構本身會計格式一致的分類,編列各項目的預算金額。預算項目應至少細分至機構本身會計格式的二級會計科目,但如某類會計科目不設二級或以下科目的則除外;同時,須指明各預算項目與本文件附錄所定的收益與費用預算科目的對應關係。

收益預算超過費用預算的部份,應在“本身預算表”內以單獨的“本年度預計盈餘”標示。

特定機構按權責發生制編製的收益預算和費用預算,應採用與編製帳目相同的會計標準。

投資預算

除收益與費用預算外,特定機構尚應編製一份投資預算,以反映不計入下一財政年度費用預算的資本性支出的預算。納入投資預算的項目,只限於下一財政年度內計劃進行的資本性支出;包括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股權投資等活動。購買用於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或營運活動中消耗的各類存貨的支出,無須納入投資預算。同樣地,營運過程中正常產生的客戶往來、應收款、預付款、暫付款等各類流動資產,亦不納入投資預算。

六、預算的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製由財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和匯編;財政局負責制定有關預算籌組的各項格式、要求和指引。

各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每一財政年度的預算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須提交予財政局;預算提案應說明其活動的主要及次要計劃,作為預算的依據。

每一財政年度預算籌組的日程,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布。

七、預算的審核、通過及執行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的職權。

第41/83/M號法令(《預算綱要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須透過法律予以執行,且須於預算所指之經濟年度開始時執行。”。

八、預算的效力

根據《預算綱要法》,所有收入均須在財政預算中登錄才能予以結算及徵收;而任何開支必須在財政預算內登錄才能作出承擔、許可及支付。

九、預算執行報告

根據《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預算執行的結果,應按法律規定的會計制度進行適當的記錄和匯報。會計記帳和帳目的編製,應採用與預算編製相同的會計基礎,以正確反映預算的執行情況。會計記帳的規則和帳目編製的要求,由相關的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本文件不涉及這些方面。

附錄

採用權責發生制的自治機構的收益與費用項目的統一預算科目及說明

根據《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自治機構(特定機構),其預算的編製採用權責發生制,並且無須採用公共會計制度所規定的經濟分類。

本文件要求特定機構的收益與費用預算,應按與機構本身會計格式一致的分類進行編製。不同的特定機構由於所從事的業務或活動性質不同,因此所採用的會計格式亦存在一定的差異。為便於編製特定機構的綜合預算,有必要統一各特定機構性質相同的項目的預算科目名稱。

統一特定機構預算科目名稱的目的,是為了編製綜合預算和綜合帳目的需要。各特定機構仍可採用本身的會計格式,編製機構的本身預算,但必須以清晰的方式標示預算表中各項目所對應的統一預算科目編號。

特定機構統一預算科目分為一級科目與二級科目兩個層次,一級科目按收益或費用的主要性質劃分,二級科目是在一級科目之下,根據需要所作的細分。

I. 收益預算科目

編號 預算科目名稱 類別
11-00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

一級科目

11-01 行政收益 二級科目
11-02 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之撥款 二級科目
11-03 退休及撫卹制度之供款及共同分擔 二級科目
11-06 其他指定或共享收入 二級科目
11-07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 二級科目
11-10 其他法定收入 二級科目
12-00 銷售及服務收入

一級科目

12-01 貨品銷售收入 二級科目
12-02 提供服務收入 二級科目
13-00 財務及投資收益

一級科目

13-01 利息收入 二級科目
13-02 股息收入 二級科目
13-03 投資收益 二級科目
13-04 匯兌收益 二級科目
13-10 其他財務收益 二級科目
14-00 其他收入

一級科目

14-01 租金及租賃收入 二級科目
14-02 資產處置收益 二級科目
14-03 捐贈收入 二級科目
14-10 雜項收入 二級科目

註釋:

11-00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根據法律規定,特定機構獲給予的指定收入、共享收入,或因特定機構獲賦予行使特定職責而專屬其所有的收入(法定收入),以及從公庫或其他公共實體獲得的預算轉移、補貼或補助。本科目細分為“行政收益”、“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之撥款”、“退休及撫卹制度之供款及共同分擔”、“其他指定或共享收入”、“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和“其他法定收入”等二級科目。

11-01 行政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專屬機構本身收入的各項行政收費、手續費或罰款等收入,例如: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屬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本身收入的信用機構監察費,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根據第57/94/M號法令取得的保費從價收入等。

11-02 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之撥款(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根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所收取的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約的撥款收入,例如:澳門基金會根據其信託委員會決議,將按照《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所收取的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約撥款中,撥作為年度收入的撥款收入。

11-03 退休及撫卹制度之供款及共同分擔(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退休基金會根據法律規定所收取的公務員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僱員供款,以及僱主(特區)的共同分擔。

11-06 其他指定或共享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其他根據法律規定,給予特定機構的指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1-07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特定機構從公庫或其他公共部門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以及從特區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門獲得的各種形式的財政資助、補助或補貼。如果機構收取的補助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按受益比例在多個財政年度內進行分攤,記入此科目的年度金額,應為當年度分攤之金額。

11-10 其他法定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法定收入。

12-00 銷售及服務收入(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產品、商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向客戶提供各類服務而取得的收入。本科目細分為“貨品銷售收入”和“提供服務收入”等二級科目。

12-01 貨品銷售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構成機構主要業務的銷售產品、商品的收入,例如:郵政局出售集郵品和其他郵遞物品的收入,澳門金融管理局出售紀念幣的收入等。處置固定資產、出售廢料或銷售不構成機構主要業務的紀念品、書刊或資料等的收入,不應記錄在本科目。

12-02 提供服務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構成機構主要業務的勞務及服務提供所取得的收入,例如:郵政局提供郵遞、匯款、收款及電子認證服務的收入,郵政儲金局提供各類銀行服務的收入等。

13-00 財務及投資收益(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財務及投資性質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投資收益和匯兌收益等。本科目細分為“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投資收益”、“匯兌收益”和“其他財務收益”等二級科目。

13-01 利息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銀行存款、貸款、債券、金融票據等附息金融資產中所賺取的利息收入。

13-02 股息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股權投資中獲取的利潤分享或股息收入。如果機構本身的會計格式中將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記錄在同一會計科目,且難以將兩者分拆時,可根據收入的主次,選擇反映在本科目或上一科目。

13-03 投資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投資中,以及因投資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中,所獲得的增值收益,包括變賣投資資產時因售價超過其成本及費用而獲得的增值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投資資產而直接在損益表內確認的收益。

13-04 匯兌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外幣交易而產生的匯兌收益,包括年末重新計量貨幣性外幣資產和負債項目而產生的折算差額。

13-10 其他財務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財務收益。

14-00 其他收入(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分類的其他性質的收入,包括非經營性及偶然性收入。本科目細分為“租金及租賃收入”、“資產處置收益”、“捐贈收入”和“雜項收入”等二級科目。

14-01 租金及租賃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出租不動產及動產而收取的租金收入。

14-02 資產處置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變賣非投資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而取得的收益。

14-03 捐贈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個人、私人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獲得的捐贈收入。

14-10 雜項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各項收入。

II. 費用預算科目

編號 預算科目名稱 類別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一級科目

21-01 活動支出 二級科目
21-02 財務資助 二級科目
22-00 公務員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和社會補助

一級科目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一級科目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一級科目
24-01 利息支出 二級科目
24-02 投資損失 二級科目
24-03 匯兌損失 二級科目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二級科目
25-00 人事費用

一級科目

25-01 工資及薪金 二級科目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二級科目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二級科目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二級科目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一級科目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二級科目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二級科目
26-03 維修及保養 二級科目
26-04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 二級科目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二級科目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二級科目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二級科目
26-08 保險費 二級科目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二級科目
26-10 雜項支出 二級科目
27-00 折舊及攤銷

一級科目

27-01 不動產折舊 二級科目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 二級科目
27-03 無形資產攤銷 二級科目
28-00 各項風險準備金

一級科目

28-01 呆帳及信貸風險準備 二級科目
28-02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準備 二級科目
28-03 存貨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準備 二級科目
28-10 其他損失風險準備 二級科目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一級科目

29-01 資產處置損失 二級科目
29-02 會費及捐贈 二級科目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 二級科目

註釋: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機構本身舉辦或與其他團體或機構合辦的各項活動的支出,以及給予個人、私人及非牟利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公共部門或機構的預算轉移、財務資助、財政補貼、獎金等支出。本科目細分為“活動支出”和“財務資助”等二級科目。

21-01 活動支出(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機構本身舉辦或與其他團體或機構合辦的各項活動的支出,以及給予的活動資助。如果機構本身舉辦的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已按性質記錄在其他費用科目,則不反映在本科目。

21-02 財務資助(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給予本地或外地之個人、私人及非牟利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公共部門或機構的預算轉移、財務資助、財政補貼、獎金等支出。

22-00 公務員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和社會補助(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退休基金會支付予退休公務員或法律規定的受益人的退休金、撫卹金以及各類津貼、給付和補助,以及其他機構向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支付的各類社會補助或類似款項。本科目不設二級科目。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產品、商品的銷售成本,以及與勞服及服務提供有關的直接成本。本科目不設二級科目。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財務及投資性質的費用及損失,包括利息支出、投資損失和匯兌損失等。本科目細分為“利息費用”、“投資損失”、“匯兌損失”和“其他財務費用”等二級科目。

24-01 利息支出(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銀行透支、借款、客戶存款、發行金融票據等債務所負擔的利息費用。

24-02 投資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在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投資中,以及因投資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上,所蒙受的減值損失,包括變賣投資資產時因售價低於其成本及費用而產生的減值損失,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投資資產而直接在損益表內確認的損失。以備用金方式對資產減值所作的減值損失撥備,應在相應的“各項風險準備金”科目反映。

24-03 匯兌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外幣交易而產生的匯兌損失,包括年末重新計量貨幣性外幣資產和負債項目而產生的折算差額。

24-10 其他財務費用(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財務費用。

25-00 人事費用(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項人事費用。本科目細分為“工資及薪金”、“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和“其他人事費用”等二級科目。

25-01 工資及薪金(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支付予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及相同性質的報酬,年資獎金、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應視為工資及薪金。工作人員包括以任何方式聘用的人員,亦包括管理層、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監察機關的成員。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工資及薪金以外,給予工作人員的其他性質或形式的津貼、補償或額外報酬,包括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啟程津貼、日津貼、超時工作補償以及實物補助等。如果某項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支出無法從工資及薪金中清楚劃分,則可全部視為工資及薪金處理。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向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公務員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基金所作的僱主供款支出,包括將資金撥入由機構本身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類似性質的內部基金

25-10 其他人事費用(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人事費用。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項性質的經營費用。本科目細分為“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維修及保養”、“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租金及租賃費用”、“交際、接待及差旅費”、“廣告費及宣傳品”、“保險費”、“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和“雜項支出”等二級科目。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水費、電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用,或類似性質的支出。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第三者所提供的保安、護衛、清潔及管理服務的費用,或類似性質的支出。

26-03 維修及保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第三者所提供的維修及保養服務的費用,或類似性質的支出。

26-04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日常使用和消耗的各類用品和物料。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於租用不動產、設備及其他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如果租金或租賃費用中包括其他相關費用,例如佣金、保險費、管理費等,且難以將相關費用從租金中分拆時,可將相關費用包括入租金及租賃費用處理。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進行公務交際、接待以及公幹所發生的各類費用,但不包括以日津貼方式報銷的費用。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進行廣告宣傳及推廣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服務費以及製作或購買宣傳物品的支出。

26-08 保險費(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類保險費支出。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種由第三者提供的專業服務而支付的報酬,包括支付中介人的佣金,各類顧問服務、研究服務及技術協助的收費,以及會計、審計、工程、法律等專業服務的酬金等。如果其他主要的費用中,例如財務費用、租金等,包含了本科目的費用,且難以將這些費用從主要費用中分拆時,可將這些費用包括入主要費用處理。

26-10 雜項支出(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支出。

27-00 折舊及攤銷(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固定資產和無須資產的折舊和攤銷費用。本科目細分為“不動產折舊”、“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等二級科目。

27-01 不動產折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動產的折舊費用。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除不動產以外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

27-03 無形資產攤銷(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28-00 各項風險準備金(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會計年度內對各類資產減值或風險損失所提取的備抵和準備。本科目細分為“呆帳及信貸風險準備”、“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存貨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和“其他損失風險準備”等二級科目。

28-01 呆帳及信貸風險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對應收帳款所提取的壞帳、呆帳備抵,以及銀行信貸風險準備金。

28-02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除銀行信貸和應收帳款以外,其他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準備。

28-03 存貨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存貨跌價以及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減值損失準備,包括投資性及非投資性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準備。

28-10 其他損失風險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各類損失及風險準備。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分類的其他性質的費用及損失,包括非經營性及偶然性費用和損失。本科目細分為“資產處置損失”、“會費及捐贈”和“雜項費用及損失”等二級科目。

29-01 資產處置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變賣或報銷非投資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而產生的損失。

29-02 會費及捐贈(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參與各類團體或組織而支付的會費,以及向個人、私人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作出的捐贈。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各項費用及損失。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

一、目的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特區政府每年編製年度帳目,並提交立法會審議。第41/83/M號法令(下稱《預算綱要法》)制定了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年度總帳目的原則,而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亦對總帳目的編製事宜作出了補充規定。

本文件的目的,是在《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設定的原則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和編製規則作出細則性的規範、說明和指引。

二、定義和概念

附件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中所使用的用語的定義和概念,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

三、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每年編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並呈交立法會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是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每一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由以下兩部份組成: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

2. 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開支和結餘的財務信息,反映特區上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提供對上一財政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說明。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由以下兩部份組成:

1.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

2.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採用現金收付制會計編製,反映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上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特定機構綜合帳目”以權責發生制會計編製,反映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上一財政年度的營運結果和財務狀況。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包括以下部份:

1. 綜合收支表;

2. 綜合資產負債表;

3. 附註。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包括以下部份:

1. 綜合損益表;

2. 綜合資產負債表;

3. 附註。

五、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內容和編製規則

I. 單獨帳目

根據部門及機構的財政管理方式的不同,各公共行政部門負有不同的會計記帳及編製帳目的責任。按照《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所定的原則,部門及機構均負有管理其財務資源的責任;因此,應透過執行適當的會計記帳和編製帳目,反映其財務責任的履行。

1. 中央帳目

1.1 中央收支帳戶

除自治機構收入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算收入均透過公庫進行徵收,用於支付自治機構以外的特區預算開支,包括所有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的運作開支、共用開支1、公共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計劃開支,以及撥予自治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透過公庫進行徵收的預算收入稱為特區一般收入。

———
1. 包括其他不能歸入個別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運作開支而由特區負擔的開支。

特區一般收入、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的運作開支、共用開支、公共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計劃開支,以及撥予自治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的會計記帳工作,由財政局負責統一執行,記錄於中央收支帳戶之內。

中央收支帳戶的記帳採用現金收付制會計,記錄從預算收入取得的現金流入和因預算開支而產生的現金流出。

1.2 出納活動帳戶

公庫及各部門庫房收到的某些現金,可能不屬於預算收入;例如,收到法律規定應作特別用途而不能記入預算收入的款項,收到按金或類似性質的暫收款項,因代其他機構收款而收到的代收款項,處理代扣稅款、供款而暫時存入的款項,以及收回墊支款項等等。同樣地,從庫房中提取的某些現金,亦可能不構成預算開支;例如,上述不屬於預算收入的款項在其後的轉出,不同庫房之間款項的調撥,以及根據許可進行的款項墊支等等。

非預算款項的存入產生一項應償還的負債(或減少以前形成的資產),而非預算款項的提取則形成一項可收回的資產(或減少以前產生的負債)。非預算款項的存入和提取,稱為出納活動,透過出納活動帳戶進行記錄。

1.3 中央帳目

中央收支帳戶、公庫出納活動帳戶和各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的出納帳戶,共同組成中央帳目,反映不包括自治機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入、開支、結餘,以及出納活動形成的資產和負債。

2. 自治機構帳目

自治機構具有財政自治權,須要獨立記帳和編製機構的單獨帳目。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以外,其他所有自治機構的帳目均須按照現金收付制會計編製。自治機構帳目反映自治機構的收入、開支、結餘,以及出納活動形成的資產和負債。

II. 綜合帳目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以綜合方式,編製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行政部門的綜合帳目,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包括以上所指的自治機構)的整體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

1. 合併範圍

綜合帳目是將包括在合併範圍內的全部單獨帳目進行合併,以單一帳目的方式反映合併範圍的整體營運結果和財務狀況。“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合併範圍,包括中央帳目以及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以外,所有自治機構的單獨帳目。

2. 合併程序

編製“政府一般綜合帳目”時,部門及機構之間的轉移所產生的記錄於同一財政年度的相同金額的預算轉移收入和預算轉移開支,應予以抵銷。

3. 編製基礎及會計政策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應按照經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預算綱要法》),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所定的公共會計制度,以現金收付制會計編製。

編製帳目所採用的具體會計政策,由財政局根據公共會計制度的原則制定,並於帳目的附註內說明。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以澳門幣元為單位編製。

4. 結構和內容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包括以下組成部份:

1. 一份綜合收支表;

2. 一份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

3. 綜合帳目的附註。

4.1 綜合收支表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綜合收支表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包括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上一財政年度的整體收入、開支和結餘。綜合收支表內應按經濟分類的章目列報,並分別標示以下小結金額:

1. 經常收入;

2. 資本收入;

3. 總收入;

4. 經常開支;

5. 資本開支;

6. 總開支;

7. 本年度結餘。

4.2 綜合資產負債表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綜合資產負債表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包括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上一財政年度末的現金結存、歷年結餘,以及因出納活動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綜合資產負債表內應按資產及負債的性質進行分類,並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按存放地點劃分的現金及銀行存款;

2. 按性質劃分的第三者債權;

3. 按性質劃分的第三者債務;

4. 歷年結餘;

5. 本年度結餘。

自治機構的歷年結餘應列報為綜合資產負債表內的歷年結餘項目,不應作為綜合收支表內的收入項目列報。

4.3 附註

附註內應提供以下信息:

1.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編製基礎以及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2. 綜合收支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重要項目的明細表或註釋。

附註應盡可能按系統的方式列報,綜合收支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的各項目應與附註中的相關內容交叉參照。

附註內尚應提供綜合開支表的以下補充資料:

1. 單獨反映經常收支結餘與資本收支項目的多步式綜合收支表;

2. 反映編製綜合收支表的主要調整項目的調整表;

3. 按組織分類的總開支表;

4. 按職能分類的綜合開支表。

4.4 比較數據

綜合收支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應提供上年度的比較數據。如比較數據有助於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時,亦應包括在附註內。

III. 附加資料

在現金收付制會計下,交易只有當收到或支付現金時才予以記錄,收到現金時記錄為收入,支付現金時記錄為開支。因此,預算活動中取得的資產以及產生的負債,並未能在帳目中正確地予以反映。為了補充在現金收付制會計下,帳目未能充分披露資產及負債信息的不足,“政府一般綜合帳目”之外應以附加資料的形式,提供未能列入資產負債表內的主要財產及債務的信息,以增加財務透明度。

以附加資料的形式所提供的信息的種類、內容和形式,由財政局根據信息的重要性、有用性和收集信息的可能性作具體處理。

六、特定機構綜合帳目的內容和編製規則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某些自治機構因本身職務的特殊性而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這類自治機構主要從事信貸、保險、金融投資或郵政服務。

對於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所指的所有特定自治機構,應編製一份綜合帳目,以反映所有特定自治機構的整體營運結果和財務狀況。

1. 合併範圍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的合併範圍,包括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的自治機構,以及按同條第二款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新增的自治機構的單獨帳目。

2. 合併程序

編製“特定機構綜合帳目”時,特定機構之間的轉移所產生的記錄於同一財政年度的相同金額的預算轉移收入和預算轉移支出,應予以抵銷。

3. 編製基礎及會計政策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應按照權責發生制會計編製,編製綜合帳目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應在“特定機構綜合帳目”附註內說明。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以澳門幣元為單位編製。

4. 結構和內容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包括以下組成部份:

1. 一份綜合損益表;

2. 一份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

3. 綜合帳目的附註。

4.1 綜合損益表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綜合損益表內應按附件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附錄中所定的收益與費用預算科目的一級科目列報,並分別標示以下小結金額:

1. 總收入;

2. 總費用;

3. 本年度損益。

4.2 綜合資產負債表

“特定機構綜合帳目”綜合資產負債表內應按照流動性順序列報資產及負債項目,並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固定資產;

2. 財務資產;

3. 存貨;

4. 各類應收款;

5. 現金及銀行存款;

6. 財務負債;

7. 風險準備金;

8. 各類應付款;

9. 資本;

10. 儲備;

11. 累積損益;

12. 本年度損益。

4.3 附註

附註內應提供以下信息:

1.“特定機構綜合帳目”的編製基礎以及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2. 綜合損益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重要項目的明細表或註釋。

附註應盡可能按系統的方式列報,綜合損益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的各項目應與附註中的相關內容交叉參照。

4.4 比較數據

綜合損益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應提供上年度的比較數據。如比較數據有助於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時,亦應包括在附註內。

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總帳目的製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總帳目的編製,由財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和匯編。財政局負責製作報告及帳目的式樣、結構和內容,制定編製報告及帳目過程中所使用的各項格式、要求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