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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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9號法律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註: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行政暨公職局”的中文名稱改為“行政公職局”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規範職程的總框架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二、職程制度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內,以臨時委任、確定委任、定期委任、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

三、本法律及相關補充法規規定的制度,經作出必需的配合後且與相關專有制度絕無抵觸的情況下,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的人員。

四、除另有規定外,職程制度不適用於屬下列任一情況的人員:**

(一)按專有人員通則獲任用;

(二)所擔任的職務因性質或特殊性而須由專有法規規範;

(三)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

(四)由公共企業、公共團體,又或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任用;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按其駐在地的法例擔任職務。

五、聘用上款(三)項所指人員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15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法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一般職程”:是指與各公共部門的共同工作範疇相對應的職程,又或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專有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如屬後者,相關職務內容的特徵、能力和技能要求、職程進程以及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與屬同一級別的共同工作範疇職程的職務內容的特徵、能力和技能要求、職程進程以及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基本相同;*

(二)“特別職程”:是指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且基於工作範疇的獨特性、職務內容及其特徵,能力及技能的要求,以及對入職要件、職程進程、資格要件及專業要件的綜合評價,該等職程明顯與一般職程不同;***

(三)“垂直職程”是指職務內容相同的各個職級的序列,該等職級是按工作複雜程度及人員責任的遞增順序排列;

(四)“橫向職程”是指一系列不同的薪酬級別,而提升薪酬級別的準則是人員執行構成相關職務內容的工作的經驗增加,但工作的複雜程度無明顯改變;

(五)“人員組別”是指按人員的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而界定的人員類別;

(六)“職務範疇”是指一系列因具有一個或多個共通點而可歸併成某種工作類別的職務;

(七)“職務內容”是指某一職程內的人員普遍執行的一系列工作;

(八)“級別”是指按職務的複雜程度,以及對人員的學歷、專業及其他要求而定出的職務等級編排;

(九)“職等”是指構成某一垂直職程的各個職級,而各個職級是按其工作的複雜程度順序排列;

(十)“職階”是指在某一職等或某一橫向職程內的薪酬級別;

(十一)“晉級”是指在某一垂直職程內的職等晉升;

(十二)“晉階”是指在某一橫向職程內或在某一垂直職程的某一職等內的職階晉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三條

職務內容

一、行政公職局具職權訂定一般職程及存在於多個公共部門的特別職程的職務內容。

二、行政公職局亦具職權就訂定公共部門所建議的特別職程的職務內容發表意見。

三、人員被要求執行的工作明顯屬其他職務範疇的典型工作,而有關人員又不具備執行該等工作所需資格時,方可以該等工作未載列於本身的職務內容描述為由拒絕執行。

第四條

薪俸表

一、各職等及職階的薪俸以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一的薪俸表所載薪俸點表示。

二、薪俸點的對應薪俸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Q = V x I
100

公式中,Q代表薪俸點的對應薪俸金額,V代表薪俸點100點的對應金額及I代表薪俸點。

三、薪俸的調整是根據第一款所指薪俸表內的薪俸點100點的對應金額的改變,按比例作出。

第二節

入職條件

第五條*

學歷

一、擔任屬第一級別至第三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者,且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

二、擔任屬第五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且須為下列者,但另有規定除外:**

(一)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二)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三、為適用第五級別人員組別入職的規定,單行法例對上款(一)項規定學歷的提述,亦應視為對上款(二)項規定學歷的提述。**

四、擔任屬第四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且須為下列者,但另有規定除外:**

(一)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二)高等專科學位。**

五、按情況而定,如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認為學歷的專業範疇與擔任的職務相稱,則具較高程度學歷者可獲任用於較低級別的職程。**

六、學歷上的欠缺可按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專業資格彌補。**

七、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除學歷要求外,尚可訂明所需的專業資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六條

專業資格

一、專業資格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二、培訓課程可由公立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

三、完成培訓課程須以培訓實體發出的文件證明。

四、公共部門舉辦的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及運作規章由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入職所需的培訓課程的修業期間,須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內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七條

實習

一、入職實習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

二、實習具試用性質,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習期不得超逾一年,但另有規定除外;

(二)須根據在統一管理制度中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中訂定的規則錄取實習人員;可定額錄取投考人參加實習,且所定名額可超過擬填補空缺的數目;*

(三)實習期滿,須對投考人進行評核,如實習分階段進行,尚須在每一階段結束時對投考人進行評核,以評定投考人是否合格;

(四)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實習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五)可根據為統一管理制度中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訂定的規則,針對實習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六)須按實習成績名單所列名次任用合格投考人;

(七)為任用經填補所公佈的空缺後尚餘的合格投考人,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實習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三、實習人員應按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但另有規定除外:

(一)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實習,而報酬為擬進入的職程的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二十點;*

(二)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而有關負擔由負責實習事宜的公共部門承擔。

四、實習期、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評核,以及實習的其他運作條件及規則由部門最高領導訂定,並須於投考人報考時告知投考人或在第一款所指行政長官批示內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八條

工作經驗

一、工作經驗應與工作人員在獲任用的職程中擔任的職務相稱。

二、工作經驗可產生下列作用:

(一)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彌補欠缺入職所需的專業資格或實習;

(二)在入職時,允許具有工作經驗者獲任用於較垂直職程第一職等第一職階或橫向職程第一職階為高的職等或職階。

三、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四、為核實上款所指文件的真偽,可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為適用第二款的規定而要求具有的工作經驗,須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內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九條*

語言掌握及其他技能

基於職務性質所需,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規定投考人尚須認識正式語文以外的其他語言,以及須具備與執行職務相關的其他技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

第三節

甄選程序及職程的進程

第十條

開考

一、開考是招聘及甄選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及編制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但另有規定除外。*

二、在急需進行招聘或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免除開考招聘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三、開考應遵守投考自由原則、投考人條件平等原則及投考人機會均等原則,並須確保:

(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時,公佈招聘事宜,並指明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

(二)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符合中立原則;

(三)及時公佈所採用的甄選方法、開考大綱及最後評核制度;

(四)採用客觀的考評方法及標準;

(五)聲明異議及上訴權利。

四、入職係透過統一管理制度進行,一般須進行下列開考:*

(一)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五、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為對外開考,在專有法規規定的特別情況下可予免除。***

六、按開考對象為所有利害關係人或僅限於公務人員,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可分為對外開考或內部開考。***

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分為:**

(一)普通開考,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位空缺,或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位空缺及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

(二)特別開考,旨在設立招聘儲備以滿足預計的人員需要。**

八、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分為對外開考或內部開考,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為對外開考。**

九、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種甄選方法按以下方式施行:**

(一)必須對全體准考人施行首個甄選方法或首個甄選方法為分階段進行時的第一階段;**

(二)如在首個甄選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通知全體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第二個甄選方法,且凡在上一甄選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通知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三)如在首個甄選方法或首個甄選方法第一階段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通知數目最少等於開考職位三倍但不少於二十名的投考人,以施行首個甄選方法第二階段或第二個甄選方法,數目上限由部門決定並在開考通告內列明;**

(四)為適用上項的規定,如排在預設的最高上限的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均進入下一階段或方法;**

(五)如投考人不獲通知進入首個甄選方法第二階段或第二個甄選方法,視為被淘汰。**

十、上款所指甄選方法的施行方式於相關開考通告內訂定。**

十一、為計算開考中的期限,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全日豁免上班日及公眾假期補假日不視為工作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十一條*

統一管理制度

入職的招聘和甄選程序的統一管理制度,以及統一管理事務的主管實體,由補充法規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十二條

入職

一、符合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透過第十條第四款所指的統一管理制度,在通過倘需完成的實習後入職。*

二、在具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入職可僅採用以審查文件方式的開考為之。*

三、一般情況下,應從垂直職程第一職等第一職階入職,又或從橫向職程第一職階入職。

四、招聘空缺的職等或職階可高於上款所指者,但在此情況下,投考人須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五、上款的規定,適用於可在職程中其他職等入職的特別職程。*

六、第四款所指的工作經驗,應相等於法律規定人員晉升至擬填補的空缺的職等或職階所需的最短服務時間。*

七、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可排除上款的適用,而該批准權限屬不可授予他人的權限。*

八、如屬為進入高於垂直職程中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職階或高於橫向職程中第一職階的職階,且為彌補欠缺專業資格或實習而必須具備工作經驗的情況,所需的工作經驗應疊加計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十三條

晉階

一、在垂直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二)如屬在其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在橫向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晉升至第二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屬晉升至第三職階或第四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三)如屬晉升至第五職階或第六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四)如屬晉升至第七職階、第八職階、第九職階或第十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三、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第一款(一)項,以及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四、符合以上數款所指要件即自動晉階,晉階自符合該等要件之日起產生效力,而晉階事宜應由公共部門依職權處理。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不影響適用專為特別職程而訂定的晉階規定。

第十四條

晉級

一、在每一職程內由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取決於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現評核:*

(一)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屬以整體配備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的編制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其職級變更的日期為相關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

三、公共部門應開展晉級程序,使批准職級變更的批示在符合法定要件之日起九十日內公佈。*

四、批准上款所指的職級變更屬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職權。*

五、屬以專有配備的方式訂定每一職等或職級職位數目的職程,以及其制度明確規定須進行晉級開考的特別職程,晉級均須通過開考。*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程序和晉級開考,由補充法規規範。*

七、屬以整體配備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又或職程內出現職位空缺時,只要有人員符合晉級要件,應於九十日內進行第五款所指的開考。

八、本條的規定,不影響適用專為特別職程而訂定的晉級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十五條

晉級培訓

為晉級效力,可要求修讀及或通過由補充法規訂定的培訓課程,且不影響上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第十六條*

轉職

一、轉職是指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由一般職程轉入另一級別相同的一般職程,或由一般職程轉入特別職程,又或由該特別職程轉入一般職程,但該等職程所需入職學歷須相同。

二、轉職由行政當局主動提出,並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一)按部門的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尤其因工作方式的現代化或優化致工作人員過剩,或彼等職務不再符合擬達致的目標,且無法作出調任;

(二)部門的消滅、合併或重組;

(三)職程或職級的設立或消滅;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上款(一)項的規定不適用於臨時委任及定期委任的工作人員。

四、第二款(一)項規定的轉職情況,經聽取工作人員及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由相關監督實體批准。

五、如轉職涉及職務內容特徵不同的職程,須取得工作人員的同意。

六、轉職的工作人員轉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級及職階,如沒有相應薪俸點的職級及職階,則轉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

七、如屬臨時委任或確定委任的工作人員,轉職是透過簽署新的任用書為之,並以相同的任用方式委任至新職位。

八、如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轉職是透過訂立新的行政任用合同為之,新合同的期間與原合同相同。

九、如轉職涉及的轉入職程需進行入職實習或培訓,僅在合格通過由部門或有權限實體為轉職而舉辦的實習或培訓後,方可轉職。

十、實習期、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評核,以及實習的其他運作條件及規則由部門最高領導訂定,且須參照入職實習的內容。

十一、上款所指的實習條件以及轉職所需的培訓類型須於舉辦實習或培訓前告知工作人員。

十二、實習或培訓人員的錄取,是由行政當局選拔,可錄取多於擬填補空缺數量的工作人員,以便按部門需要作出轉職安排。

十三、進行本條所指的實習或培訓,不影響工作人員在實習或培訓之日在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十四、屬實習或培訓不合格及工作人員在實習或培訓中取得合格但沒有被任用至新職務的情況,其與所屬部門的聯繫及在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予以維持。

十五、為一切法律效力,獲轉職者在原職位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的評語及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予以計算。

十六、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別職程的轉職由專有法規規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3號法律

第二章

一般職程

第十七條

制度

一般職程的列舉及結構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示者。

第十八條

具多個不同職務範疇的職程

一、分別屬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不同級別的高級技術員職程、技術員職程、技術輔導員職程、技術工人職程及勤雜人員職程有多個不同的職務範疇。**

二、經部門建議,技術工人職程及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範疇可由行政公職局訂定或修改。

三、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應載有職務範疇及相關職務內容的說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三章

特別職程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十九條

工作範疇

一、特別職程所採用的職稱由法律訂定,而設有特別職程的工作範疇如下:

(一)郵務;

(二)教育;

(三)*

(四)*

(五)傳譯及翻譯;

(六)監察;

(七)司法;

(八)氣象;

(九)工務;

(十)文牘;

(十一)登記及公證;

(十二)衛生;

(十三)保安;

(十四)港務;

(十五)*

(十六)地形測量;

(十七)運輸;

(十八)旅遊。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二、教育範疇、司法範疇、文牘範疇、登記及公證範疇、衛生範疇及保安範疇的特別職程由專有法規規範。

第二十條

設立特別職程*

一、設立特別職程應以下列者為依據:

(一)職務分析;

(二)對職務內容、職務範疇、入職要件、職程進程、資格要件及專業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特別要求;***

(三)不能採用一般職程。

二、本條所指職程制度不得由公共部門的組織法規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二節

郵務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二十三條*

郵差

一、郵差職程屬郵務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郵差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四。

三、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郵差職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三節*

第二十四條*

第四節*

第二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五節

傳譯及翻譯

第二十六條

列舉

中文、葡文及其他語言的傳譯及翻譯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翻譯員;

(二)文案。

第二十七條

翻譯員

一、翻譯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七。

二、進入翻譯員職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翻譯或語言高等課程的學歷,或具備其他高等課程的學歷並完成培訓課程;*

(二)進入第二職等者,須具備屬翻譯或語言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或具屬其他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並完成培訓課程;*

(三)進入第三職等者,除具以上兩項所指任一學歷外,尚須具備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所指且程度與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的程度相同的其他合適的學歷。*

三、為進入翻譯員職程及於入職後擔任翻譯職務,只須掌握兩種語言,其中一種為正式語文。

四、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者,又或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者,可由原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

五、具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學歷者,方可晉升至第六職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二十八條

文案

一、文案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八。

二、進入文案職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語言高等課程學歷或其他與擔任的職務相稱的相同程度的學歷;*

(二)進入第三職等者,須具備屬語言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或具與擔任的職務相稱的相同程度的其他學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六節

監察

第二十九條

督察

一、督察職程屬監察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督察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九。

三、進入督察職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二)進入第三職等者,須具備高等課程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第七節

氣象

第三十條

列舉

氣象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氣象高級技術員;

(二)氣象技術員。

第三十一條

氣象高級技術員

一、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

二、屬下列任一情況者,方可進入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

(一)屬特級氣象技術員、在該職級服務滿三年、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且完成氣象高級技術員培訓課程;

(二)具備屬氣象學範疇的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

(三)具備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且完成氣象高級技術員培訓課程或具合適的工作經驗。*

三、具備上款(二)項和(三)項所指任一學歷者,方可晉升至第四職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三十二條

氣象技術員

一、氣象技術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一。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氣象技術員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氣象技術員職程。

第八節

工務

第三十三條

列舉

工務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繪圖員;

(二)技術稽查。

第三十四條

繪圖員

一、繪圖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二。

二、具備初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繪圖員職程。

第三十五條

技術稽查

一、技術稽查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三。

二、具備初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技術稽查職程。

第九節

港務

第三十六條

列舉

港務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海上交通控制員;

(二)水文員;

(三)海事督導員;

(四)海事人員。

第三十七條

海上交通控制員

一、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四。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

第三十八條

水文員

一、水文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五。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水文員職程。

第三十九條

海事督導員

一、海事督導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六。

二、屬下列任一情況者,方可進入海事督導員職程:

(一)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具有兩年或以上擔任駕駛總噸位三百噸的商船的職務的工作經驗。

三、海事督導員須透過以考核方式開考而晉級。

四、晉升至第三職等,須修讀海事督導員培訓課程或同等課程,且成績合格。

第四十條

海事人員

一、海事人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七。

二、具備初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海事人員職程。

三、海事人員須透過以考核方式開考而晉級。

四、晉升至第三職等,須修讀海事人員培訓課程或同等課程,且成績合格。

第十節*

第四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十一節

地形測量

第四十二條

地形測量員

一、地形測量員職程屬地形測量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地形測量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九。

三、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地形測量員職程。

第十二節

運輸

第四十三條

列舉

運輸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重型車輛司機;

(二)輕型車輛司機。

第四十四條

重型車輛司機

一、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

二、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重型車輛司機職程。

第四十五條

輕型車輛司機

一、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

二、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輕型車輛司機職程。

第十三節

旅遊

第四十六條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一、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職程屬旅遊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二。

三、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職程。

第四章

人員表

第四十七條

一般原則

一、編制人員的配備應在質量及數量上反映部門的需要,而部門的需要是按部門的性質、宗旨及工作量而評定。

二、編制外人員的配備按公共部門的年度活動計劃,尤其按公共部門擬執行的項目而定,並受每年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限額約束。

三、禁止以已撤銷的職程或職級,又或以職位出缺時撤銷的職程或職級錄取編制人員及編制外人員。

第四十八條

步驟

一、公共部門每年應編製翌年的人員表及陳述編製該等人員表的理由,並連同財政預算案送交財政局。

二、如公共部門建議增加在職人員數目,財政局應就有關建議向行政公職局提供關於現存的可動用資金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

形式

一、在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人員編制由核准或修改部門組織架構的法規訂定。

二、在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人員編制可由行政命令修改,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三、人員表應每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或公共部門的本身預算一併公佈,並應按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三及表二十四所示格式載明編制人員及編制外人員的配備。

四、特別職程構成獨立的人員組別,並按照最接近的級別載於人員表內。

第五十條

職位配備

一、各垂直職程及橫向職程的職位數目應以整體配備方式在人員表內訂定,但屬下款所指情況除外。

二、如屬垂直特別職程,可在人員表內為每一職等或職級訂定本身的配備。

三、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晉級的一般規定或特別規定的適用。

第五章

特別情況

第五十一條

職務主管

一、如須統籌十名或以上人員的工作,又或統籌工作的複雜性經適當證明,可設立職務主管。

二、職務主管有權收取一項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三、設立職務主管須經行政長官按相關部門最高領導提出的、說明理由的建議批准,且可隨時被部門最高領導終止,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部門最高領導負責指定出任職務主管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

秘書*

一、秘書職務由公共部門最高領導指定的人員執行,但被指定的人員須屬薪俸點在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及後續級別職程薪俸點範圍內的一般或特別職程的人員。*

二、執行秘書職務的人員有權收取一項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三、執行秘書職務的人員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不獲其他報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第五十三條

代任

一、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由指定該等人員的實體以批示另派人員代任,而被代任人員於其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期間繼續有權收取附加報酬。

二、代任人有權收取附加報酬,報酬金額與被代任人收取的附加報酬金額相同,而有關負擔應以“重叠薪俸”項目支付。

第五十四條

法規草擬職務及法律筆譯職務

一、經部門最高領導建議並獲行政長官批准,可向執行法規草擬職務及法律筆譯職務的公務人員發放法規草擬職務及法律筆譯職務的每月附加報酬,但屬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二、發放報酬的建議應附有理由說明,當中尤須考慮工作的複雜性,以及人員的工作能力。

三、收取每月附加報酬以人員實際執行職務為先決條件,且可隨時被終止。

四、根據人員所履行工作的複雜性及其工作能力,法規草擬職務的每月附加報酬的金額可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之間訂定。

五、法律筆譯職務的每月附加報酬的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六、本條所指的附加報酬不得兼收。

第五十四-A條*

典試委員會輔助人員

一、典試委員會指定的人員於其正常辦公時間以外舉行的知識考試中協助發卷、監考及收卷,有權收取一項按下款規定計算的附加報酬,每一工作小時的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四點五。

二、為計算所提供的時數,所有於同一日提供的工作時段須累計為完整的時數,剩餘時段須等於或多於三十分鐘,方視作一小時。

三、支付第一款所指的附加報酬,則不予支付超時工作補償。

四、無權因提供超時工作而收取補償的工作人員,亦無權收取第一款所指的附加報酬。

五、典試委員會主席負責核實執行有關職務的工作時數。

* 附加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一節

職程的撤銷及更改

第五十五條

名稱及級別的更改

一、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一般制度職程改稱一般職程;

(二)特別制度職程改稱特別職程;

(三)工人及助理員組別改稱工人組別;

(四)行政人員組別及專業技術員組別改稱技術輔助人員組別;

(五)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的中文名稱改為“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

二、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現行的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一級別取代;

(二)現行的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二級別取代;

(三)現行的第五級別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三級別取代;

(四)取消現行的第六級別;

(五)現行的第七級別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四級別取代;

(六)現行的第八級別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五級別取代;

(七)現行的第九級別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六級別取代。

第五十六條

職程的撤銷

一、撤銷下列一般職程:

(一)館長;

(二)管理員;

(三)貨倉管理員;

(四)醫生;

(五)行政文員;

(六)化驗室調配員;

(七)分析技術員;

(八)助理技術員;

(九)化驗室助理技術員;

(十)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

(十一)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二、撤銷下列特別職程:

(一)資訊督導員;

(二)旅遊督導員;

(三)排字工;

(四)印刷範疇裝訂工;

(五)港務書記;

(六)照相平版攝影員;

(七)單版熔鑄工;

(八)地球物理高級技術員;

(九)地球物理技術員;

(十)照相刻版工;

(十一)照相平版印刷員;

(十二)印刷工;

(十三)照相平版剪輯工;

(十四)照相平版修飾工;

(十五)旅遊助理技術員;

(十六)資訊技術員;

(十七)郵務技術員;

(十八)高級資訊技術員。

第五十七條

一般職程轉為特別職程

下列一般職程轉為特別職程:

(一)海上交通控制員;

(二)繪圖員;

(三)技術稽查;

(四)水文員;

(五)督察;

(六)地形測量員。

第五十八條

職位出缺時撤銷的一般職程

一、下列一般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海上交通控制員;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水文員;

(三)驗車考牌員;

(四)財政助理技術員;

(五)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六)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地形測量員。

二、繕錄兼打字員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的規定繼續適用。

三、以上兩款所指職程內的職位尚未出缺時,該等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分別為本法律附件二表一至表八所載者。

第五十九條

職位出缺時撤銷的特別職程

一、下列特別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一)對外貿易編碼員;

(二)海員;

(三)管輪;

(四)政府船塢主管;

(五)濬河員;

(六)編輯;

(七)財政技術員;

(八)資訊助理技術員;

(九)海上工作人員。

二、下列特別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的規定繼續適用:

(一)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二)市政機構管理員;

(三)市政機構監督;

(四)政府船塢工人。

三、以上兩款所指職程內的職位尚未出缺時,該等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為本法律附件二表九至表二十一所載者。

四、在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職程及市政機構管理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五、在政府船塢主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晉升至第二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屬晉升至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三)如屬晉升至第四職階、第五職階、第六職階、第七職階及第八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六、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第四款及上款(三)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第二節

修改單行法規

第六十條

修改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

訂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的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的職程及報酬通則)

一、除登記官或公證員外,登記局及公證署的編制人員均納入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分為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職級,而其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表三內。”

第六十一條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十七條

(人員組別)

一、[…]。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設有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四個職級。

第三十三條

(晉級)

一、由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須修讀培訓課程且成績合格,而在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的評語符合下列規定者,方可報讀該培訓課程:

a)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b)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

三、[…]。

第三十六條

(實習)

一、實習為期六個月,在由法務局局長應有關登記官及公證員的建議而指定的一等助理員或首席助理員指導下,在登記局及公證署進行。

二、[…]。

第三十九條

(晉階)

一、在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級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評核中取得不低於“良”的評語。

二、在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a)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b)如屬在其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三、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上款a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第四十八條

(附加報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屬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人員,如實際負責有關登記局或公證署的管理工作,有權收取一項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

七、代任人有權收取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與被代任人收取的相同,而有關負擔以“重叠薪俸”項目支付。

八、本條所指的每月附加報酬不為退休及撫卹制度以及公積金制度作計算。”

第六十二條

修改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十四條

(晉階)

一、在各職級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評核中取得不低於“良”的評語:

(一)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升至第三職階或第四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二)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升至第二職階及在其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人員在工作評核中取得“優”的評語,上款(一)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三、為產生在有關職程晉階的效果,以為晉階而規定須在原職階服務的時間屆滿當年之前的相應年期內的工作評核為準,而不論有關工作評核屬何職階。”

第六十三條

取代登記及公證範疇及司法範疇職程的附表

一、訂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的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三,以及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所指附表四,由本法律附件三的相應列表取代。

二、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及表二,由本法律附件四的相應列表取代。

第三節

轉入制度

第六十四條

一般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人員轉入與其原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相同的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即使所轉入的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有新的工資結構亦然。

第六十五條

學歷要求

一、如人員轉入的職程的入職學歷要求有所提高及入職薪俸點因該職程的新工資結構而有所提升時,人員按下列規定轉入該等職程: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備進入該等職程所需學歷的人員及不具備進入該等職程所需學歷但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評語的人員,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轉入該等職程;

(二)其餘人員於具備進入該等職程所需學歷或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後轉入該等職程。

二、於轉入新職程之前,上款(二)項所指人員繼續任職於原職程,其在該職程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在該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六十六條

職程轉入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的人員按本法律附件二表二十二的規定轉入新職程。

二、屬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指的、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規範的海上交通控制員、水文員及地形測量員,以及驗車考牌員、海員、管輪、濬河員及海上工作人員職程的人員,如符合上條第一款的規定者,按本法律附件二表二十二的規定轉入新職程。

三、屬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的人員轉入新的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且納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如沒有相應薪俸點的職階,則轉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

第六十七條

工人及助理員的轉入

一、工人及助理員的轉入以下列方式進行:

(一)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內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人員轉入屬新第一級別的勤雜人員職程;

(二)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內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的人員以及屬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排字工、印刷範疇裝訂工、照相平版攝影員、單版熔鑄工、照相刻版工、照相平版印刷員、印刷工、照相平版剪輯工及照相平版修飾工特別職程人員轉入屬新第二級別的技術工人職程;

(三)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第一級別的執行巡山員職務的人員轉入屬新第二級別的技術工人職程;

(四)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的執行輕型汽車司機及重型汽車司機職務的人員分別轉入輕型車輛司機及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五)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的執行車輛維修機械職務及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的人員,只要其所任職的公共部門有人員執行重型車輛司機職務,則其可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選擇轉入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二、如上款(五)項所指人員於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只要其所任職的公共部門有人員執行重型車輛司機職務,則自其取得該駕駛執照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可選擇轉入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三、根據本條規定轉入各職程的人員,納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如沒有相應薪俸點的職階,則轉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

四、按本條第一款(一)、(二)、(四)及(五)項的轉入規定,以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轉入各職程的人員,如其轉入後所處職階的緊接較高職階的薪俸點較其轉入前所處職階的緊接較高職階的薪俸點少,則轉入緊接較高的職階。

第六十八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原職程最高職階的人員,視乎所屬職程為橫向職程或垂直職程,有權將在所處職階或職級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均計入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但另有規定除外。

二、屬垂直職程的人員可根據本法律關於在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直接轉入相對應的職級及職階,且無須接受法律倘有規定的開考或培訓。

三、屬橫向職程的人員可根據本法律關於在該職程內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直接轉入相對應的職階。

四、按以上數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六十九條

現有個人勞動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合同的原有條款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本法律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經考慮人員所擔任職務的法定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應以對應於該等職務的職程訂立,而人員收取的薪俸點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同,如無相同薪俸點,則收取緊接的較高薪俸點。

五、按第二款的規定訂立合同的人員,其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該合同產生效力之日起計算,但該日不得先於本法律生效之日。

六、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不適用上條的規定,該等人員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四節

權利的保障

第七十條

一般原則

一、人員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適用本法律或補充法規而減少。

二、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的實習或開考及有效期未屆滿的實習或開考而進行的任用,合格投考人應進入新職程內的相應職位。

三、本法律為職程訂定更高的入職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不影響獲豁免符合所定入職要求而轉入該等職程的人員的晉級及晉階。

四、本法律的規定不改變任用人員所採用的聯繫方式的法律性質。

第七十一條

服務時間

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在原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計入人員在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但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十二條

郵務範疇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郵務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郵務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

二、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郵務文員一般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郵務文員一般職程的特級郵務文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

第七十三條

資訊範疇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

二、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

三、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助理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助理技術員特別職程的特級助理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

第七十四條

電信範疇人員

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一般職程的人員,只要於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無線電通訊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一般職程的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

第五節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七十五條

轉入的手續

一、各部門應主動調整本身的人員編制以配合本法律所定架構,並須在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於本法律生效日起計三百六十五日內透過行政命令公佈調整後的人員編制。

二、編制人員的轉入須透過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而相關名單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三、上款所指名單應載明人員原處職位及轉入本法律所規定的職程後所處職位。

四、按第一款的規定調整人員編制後方可公佈名單,但不影響轉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的人員時,只須由有關部門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公職局跟進。

第七十六條

附件

本法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補充法規

實施本法律所需的補充法規由行政長官制定。

第七十八條

廢止

廢止所有與本法律相抵觸的法律規定,尤其是:

(一)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但其附件二及下條所指的規定除外;

(三)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七款;

(四)一月二十日第3/92/M號法令

(五)經四月二十六日第115/93/M號訓令修改的四月十九日第66/80/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總章程第十四條;

(六)一月十八日第1/93/M號法令

(七)四月六日第32/GM/98號批示

第七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023號法律

第八十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適當項目承擔。

第八十一條

產生效力

一、因本法律的規定而進行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情況除外。

二、因上款前半部分所指的轉入而出現的薪俸點的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但第六十九條所指的情況除外;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三、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上款所規定的追溯適用於因第六十八條所指人員的轉入而引致的薪俸點調整。

四、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人員,如實際擔任相關職務,獲承認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有權收取經本法律第六十一條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六款所指的每月附加報酬。

第八十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表一

薪俸表

(第四條第一款所指者)

30 150 270 390 510 630 750 870 990
35 155 275 395 515 635 755 875 995
40 160 280 400 520 640 760 880 1000
45 165 285 405 525 645 765 885 1005
50 170 290 410 530 650 770 890 1010
55 175 295 415 535 655 775 895 1015
60 180 300 420 540 660 780 900 1020
65 185 305 425 545 665 785 905 1025
70 190 310 430 550 670 790 910 1030
75 195 315 435 555 675 795 915 1035
80 200 320 440 560 680 800 920 1040
85 205 325 445 565 685 805 925 1045
90 210 330 450 570 690 810 930 1050
95 215 335 455 575 695 815 935 1055
100 220 340 460 580 700 820 940 1060
105 225 345 465 585 705 825 945 1065
110 230 350 470 590 710 830 950 1070
115 235 355 475 595 715 835 955 1075
120 240 360 480 600 720 840 960 1080
125 245 365 485 605 725 845 965 1085
130 250 370 490 610 730 850 970 1090
135 255 375 495 615 735 855 975 1095
140 260 380 500 620 740 860 980 1100
145 265 385 505 625 745 865 985  

表二*

(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職務 人員組別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級別 職程 職等 職級 薪俸點 學歷
職階
1 2 3 4 5 6 7 8 9 10
創造 高級技術員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程度,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高級技術員

-獸醫

5 首席顧問 660 685 710 735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
4 顧問 600 625 650              
3 首席 540 565 590              
2 一等 485 510 535              
1 二等 430 455 480              
應用 技術員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第五條第四款所指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4 -技術員 5 首席特級 560 580 600 620             第五條第四款所指的學歷
4 特級 505 525 545              
3 首席 450 470 490              
2 一等 400 420 440              
1 二等 350 370 390              
執行 技術輔助人員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技術輔導員

-車輛查驗員

-車輛駕駛考試員

5 首席特級 450 465 480 495             高中畢業
4 特級 400 415 430              
3 首席 350 365 380              
2 一等 305 320 335              
1 二等 260 275 290              
執行 工人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2 -技術工人 150 160 170 180 200 220 240 260 280 300 小學畢業且具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1 -勤雜人員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80 200 220 240 小學畢業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

表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表四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郵差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9 10

郵差 170 180 190 200 220 240 260 280 300 320
實習員…………………………………………150

表五及表六*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表七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翻譯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6 顧問 675 695 715 735
5 主任 600 625 650
4 首席 540 565 590
3 一等 490 510 525
2 二等 440 460 480
1 三等 350 370 390

表八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指者)

文案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6 顧問 595 620 645 670
5 主任 540 565 590
4 首席 485 510 535
3 一等 430 455 480
2 二等 380 400 420
1 三等 350 360 370

表九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指者)

督察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6 顧問 540 560 580 600
5 首席特級 480 500 520
4 特級 420 440 460
3 首席 370 385 400
2 一等 325 340 355
1 二等 280 295 310
首席督察實習員…………………………………………350
二等督察實習員…………………………………………260

表十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氣象高級技術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顧問 660 685 710 735
4 顧問 600 625 650
3 首席 540 565 590
2 一等 485 510 535
1 二等 430 455 480

表十一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氣象技術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470 485 500 515
4 特級 420 435 450
3 首席 370 385 400
2 一等 325 340 355
1 二等 280 295 310

表十二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者)

繪圖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395 410 425 440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十三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技術稽查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395 410 425 440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十四*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海上交通控制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470 485 500 515
4 特級 420 435 450
3 首席 370 385 400
2 一等 325 340 355
1 二等 280 295 31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表十五*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指者)

水文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470 485 500 515
4 特級 420 435 450
3 首席 370 385 400
2 一等 325 340 355
1 二等 280 295 31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表十六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者)

海事督導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450 465 480 495
4 特級 400 415 430
3 首席 350 365 380
2 一等 305 320 335
1 二等 260 275 290

表十七

(第四十條第一款所指者)

海事人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4 首席 350 365 380 395
3 一等 305 320 335
2 二等 265 280 295
1 三等 225 240 255

表十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表十九*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地形測量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470 485 500 515
4 特級 420 435 450
3 首席 370 385 400
2 一等 325 340 355
1 二等 280 295 31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7號法律

表二十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者)

重型車輛司機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9 10
重型車輛司機 170 180 190 200 220 240 260 280 300 320

表二十一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輕型車輛司機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9 10
輕型車輛司機 150 160 170 180 200 220 240 260 280 300

表二十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9 10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320 330 350 375 400 420 440 460 485 510

表二十三*

(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編制人員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高級技術員 5    
技術員 4    
技術輔助人員 3    
工人 2    
1    
總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表二十四*

(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編制外人員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高級技術員 5    
技術員 4    
技術輔助人員 3    
工人 2    
1    
總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1號法律

附件二

表一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海上交通控制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二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繕錄兼打字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9 10
繕錄兼打字員 135 145 155 170 195 220 245 270 295 320

表三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水文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四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驗車考牌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特級 305 315 330
3 首席 265 275 290
2 一等 230 240 255
1 二等 195 205 220

表五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財政助理技術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395 410 425 440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六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395 410 425 440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七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395 410 425 440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八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者)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地形測量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九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260 280 300 320 340 360 380

表十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對外貿易編碼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395 410 425 440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十一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市政機構管理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市政機構管理員 390 410 430 450 470 490 510

表十二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市政機構監督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3 特級監督 230 250 280 300
2 首席監督 170 190 210
1 監督 135 145 160

表十三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海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海事部主管 300 315 330
3 海事部副主管 260 270 275
2 航行主管 230 240 250
1 航行副主管 205 215 225

表十四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管輪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3 大管輪 180 190 200
2 二管輪 150 160 170
1 三管輪 120 130 140

表十五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政府船塢主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8
政府船塢主管 300 315 330 345 360 375 390 405

表十六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政府船塢工人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4 特級工人 250 260 280 300
3 首席工人 210 220 240
2 一等工人 180 190 200
1 二等工人 150 160 170

表十七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濬河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濬河部主管 300 315 330
3 濬河部副主管 260 270 275
2 濬河船主管 230 240 250
1 濬河船副主管 205 215 225

表十八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編輯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450 465 480 495
4 特級 400 415 430
3 首席 350 365 380
2 一等 305 320 335
1 二等 260 275 290

表十九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財政技術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605 630 655 680
4 特級 540 565 590
3 首席 485 510 525
2 一等 430 455 480
1 二等 395 410 425

表二十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資訊助理技術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特級 395 410 425 440
4 特級 350 365 380
3 首席 305 320 335
2 一等 265 280 295
1 二等 225 240 255

表二十一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海上工作人員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3 船長 180 190 200
2 水手 150 160 170
1 助理水手 120 130 140

表二十二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者)

現行一般或特別職程 轉入後的一般或特別職程
資訊督導員 技術輔導員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海上交通控制員 海上交通控制員
管理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貨倉管理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地球物理高級技術員 氣象高級技術員
地球物理技術員 氣象技術員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水文員 水文員
驗車考牌員 車輛查驗員或車輛駕駛考試員 ― 視乎人員擔任車輛查驗或車輛駕駛考核職務而定
海員 海事督導員
管輪 海事人員
行政文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濬河員 海事督導員
化驗室調配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助理技術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技術輔導員
資訊技術員 技術員
高級資訊技術員 高級技術員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地形測量員 地形測量員
海上工作人員 海事人員

附件三

表一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6 7
登記官或公證員 770 795 820 845 875 905 935
實習員…………………………………………650

表二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4 首席助理員 540 560 585 610
3 一等助理員 455 475 500
2 二等助理員 380 400 415
1 繕錄員 260 285 300 330
實習員..............................................................240

附件四

表一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法院司法文員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4 法院特級書記員 525 550 580 610
3 法院首席書記員 465 490 510
2 法院助理書記員 390 415 430
1 法院初級書記員 310 330 350 365

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4 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525 550 580 610
3 檢察院首席書記員 465 490 510
2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 390 415 430
1 檢察院初級書記員 310 330 350 365

表二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主管官職

官職 薪俸點
書記長 850
助理書記長 770
主任書記員 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