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3/2009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在經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內增加以下部分

“F1——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

1. 本地制度

1.1. 單次銷售

每個電子認證郵戳 10
 

澳門幣

1.2. 預繳計劃

計劃種類 電子認證郵戳數目 費用
A 50 400
B 150 1,050
C 300 1,800
D 500 2,500
E 1,000 4,000
 

澳門幣

預繳計劃內的電子認證郵戳應自購買日起計的六個月內使用。

1.3. 諮詢與開發

每名工作人員/日 5,000
 

澳門幣

2. 外地制度

費用按照公共郵政經營人與其他指定郵政經營人簽訂的協議內容而訂。”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