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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交通事務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份。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色彩說明
A. 藍色(彩通專色2935C)(印刷四色100C + 65M)
B. 紅色(彩通專色186C)(印刷四色100M + 80Y)
C. 黃色(彩通專色143C)(印刷四色35M + 85Y)
D. 綠色(彩通專色347C)(印刷四色100C + 85Y)
E. 黑色(彩通專色Black C)(印刷四色1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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