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交通事務局的標誌

一、核准交通事務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份。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藍色(彩通專色2935C)(印刷四色100C + 65M)

B. 紅色(彩通專色186C)(印刷四色100M + 80Y)

C. 黃色(彩通專色143C)(印刷四色35M + 85Y)

D. 綠色(彩通專色347C)(印刷四色100C + 85Y)

E. 黑色(彩通專色Black C)(印刷四色10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