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7/2009

刊登日期:

2009.7.6

版數:

979

  • 許可金融機構“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合併。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銀行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c項,以及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合併

    一、許可金融機構“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按照以下數款的規定合併。

    二、許可“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其公司資本額,由澳門幣一億五千萬元增至澳門幣二億八千二百一十二萬一千元,新增資本額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認購,並以現金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全部淨資產繳付。

    三、許可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業務上的一切權力及義務轉移至“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許可“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稱為“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第二條

    免除

    就上條所指合併所需作出的行為,免除一切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12/2003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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