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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雅爾高建築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之「繪製衛生局建築物數碼圖則」服務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886,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1,541,000.00
2009年  $ 345,000.00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3.16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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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建利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重建下環街市」承攬工程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14,922,585.46(澳門幣壹億壹仟肆佰玖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肆角陸分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6,015,038.03
2007年 $ 17,670,090.80
2008年 $ 29,343,470.40
2009年 $ 61,893,986.23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8.044.048.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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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樂停車場(又稱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五月二日第109/94/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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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樂停車場(又稱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新口岸外港客運碼頭旁和海港前地下之停車場,以下稱為“栢樂停車場”,是一個由海港前地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栢樂停車場共設有711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41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300個。

三、栢樂停車場的出口及入口均設於海港前地。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樂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期間內,以及有關委員會確定之大賽期間之前後時段,栢樂停車場為大賽專用,只有不妨礙所開展之活動,公眾才得使用之。

六、每當懸掛一號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風暴潮警告級別為第一級警告/黃色時,即關閉第二層地庫,而每當懸掛三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風暴潮警告級別為第二級警告/紅色或以上時,即關閉停車場;但在關閉期間,已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按本條第九款的規定將其車輛駛離停車場。

七、有意持月票使用栢樂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最遲於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八、有意使用栢樂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十、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十一、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二、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三、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需繳付手續費澳門幣50元。

十四、上款所指之金額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後,並透過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樂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20%,且至少有8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40%,且至少有6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栢樂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2)普通票,每連續15-24小時:澳門幣45元;

(3)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000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1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之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栢樂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栢樂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栢樂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第六條

試驗期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一)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交通事務局所訂定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的(1)分項和(2)分項及(二)項的(1)分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減少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的(3)分項及(二)項的(2)分項所指之月票收費。

二、應最少提前七日在停車場入口張貼通告公佈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