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擬於《百家樂法定規章》規定及規範條文以外增加投注及額外獎金的項目及系統而申請相關許可;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及其提出的上述規章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的新文本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經第55/2004號、第73/2005號、第30/2007號、第64/2007號及第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百家樂法定規章》第十三條內增加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並於第十七條內增加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行文如下:
一、......
二、......
三、......
四、在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提出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得許可本條文規定及規範以外的投注項目或投注系統。
五、上一款所指之申請必須準確地詳述新投注項目或投注系統的特性、投注的守則及執行程序、獎金的金額、娛樂場利益的計算法、博彩桌倘有的佈局及適用的測試。
六、許可批示可訂定經營新投注項目或投注系統的守則及執行程序,以及將之向博彩者公開的特定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在承批公司/ 獲轉批給人提出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得許可以上數項所規定的額外彩金。
十四、上一款所指的申請應準確地詳述每一額外獎金,以及給予、計算及支付額外獎金的守則及程序,和倘有的博彩桌特定佈局。
十五、許可之批示可訂定第十三款規定的額外獎金之經營以及向博彩者公開額外獎金的適用守則和程序的特定條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