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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十月三十一日第184/89/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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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第一條

性質

一、澳門演藝學院從屬文化局,以下簡稱學院,是一所公立教育機構,提供初中教育,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以及藝術方面的持續教育。

二、學院具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

三、學院須遵守經第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9/2006號法律及本規章的規定,並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及其他適用法律的規定開展其教學工作。

第二條

目標

學院的工作目標為:

(一)透過舉辦舞蹈、音樂和戲劇課程,提供系統性、規範性及普及性的基礎藝術培訓;

(二)發掘有特別才能及天分的學生,並提供專門的職業及專業藝術培訓;

(三)與其他同類的公共或私人機構合辦課程、促進學術及文化交流;

(四)推廣及參與與學院之目標相符的活動。

第三條

架構

一、學院由一名院長領導,其架構包括:

(一)舞蹈、音樂及戲劇學校;

(二)校董會;

(三)教學委員會。

二、學院各學校分別由一名校長領導。

第四條

院長

一、院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經聽取文化局局長的建議後,以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相同或較短之期限續任。

二、院長職位等同廳長。

三、院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文化局局長以批示任命代任人。

四、院長無須擔任教學工作。

第五條

院長的職權

院長的職權,尤其為:

(一)代表學院;

(二)統籌學院的行政及教學活動;

(三)統籌學院年度預算案的編製,並監督已獲批准的預算案的執行;

(四)擬訂學院的學費及收費,並呈上級核准;

(五)編製校曆、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並呈交文化局局長審批;

(六)審批各學校的內部規章;

(七)監管各學校的教學質量及教學成果,並確保學校間的協調;

(八)與各學校校長共同簽署相關的文憑及證書;

(九)對教學及非教學人員的招聘、續聘及終止合同向上級提出建議;

(十)鼓勵及支持表演藝術教育範疇內的活動;

(十一)主持校董會及教學委員會的會議;

(十二)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能及行使被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權限。

第六條

學校

一、舞蹈學校按照已制訂的學習計劃,提供舞蹈及編導課程。

二、音樂學校按照已制訂的學習計劃,提供中樂、西樂及相關理論及歷史課程。

三、戲劇學校按照已制訂的學習計劃,提供兒童戲劇、青少年戲劇、教育戲劇、舞台表演、戲劇編導、劇場設計和演出製作的課程。

第七條

校長

一、校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經聽取文化局局長的建議後,以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相同或較短之期限續任。

二、學校因應職業技術中學教育範疇的發展需要,校長可由一名副校長輔助。

三、校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及仍未委任副校長時,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院長的建議後,以批示任命代任人。

四、校長可額外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第八條

校長的職權

校長的職權為:

(一)代表學校;

(二)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

(三)向院長提交校曆、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

(四)確認學生的成績並與院長共同簽發文憑及證書;

(五)擬訂學校的內部規章,並呈交院長審批;

(六)行使對學生的紀律懲戒權;

(七)經聽取教研小組的意見後,委任入學試及各類評核試的典試成員;

(八)主持教研小組,促進其在學術與教學研究方面的功能及作用;

(九)執行由院長所指派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經聽取文化局局長的建議後,以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相同或較短之期限續任。

二、副校長可額外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報酬。

第十條

副校長的職權

副校長的職權為:

(一)輔助校長;

(二)執行校長指派的任務;

(三)校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第十一條

校董會

校董會的職權、組成和運作模式由專有法規訂定,並根據適用法律草擬及核准。

第十二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是學院教學事務的諮詢機構。

二、教學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對學院的總體活動方針,尤其是在藝術教育推廣及研究等方面提供意見;

(二)對提升學院內課程的教學質量提供意見;

(三)對學院內舉辦初中及職業技術高中教育的學習計劃提供意見;

(四)對學院內持續教育範疇的藝術普及課程的學習計劃、課程大綱、學生表現評核制度、標準及教材等提供意見;

(五)對各學校的內部規章擬本提供意見;

(六)對學院的學費及收費提供意見;

(七)對其他與學術或教學性質相關的事宜提供意見。

第十三條

教學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教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院長,並由其任主席;

(二)各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三)由各學校校長建議,並由主席任命的教學人員各兩名;

(四)由主席任命在藝術領域被公認有功績的人士三名。

二、當有需要,其他教學人員可應主席明示召集參加教學委員會的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三、由教學委員會草擬其運作章程,並呈文化局局長審批。

第十四條

教研小組

一、教研小組為學院內各學校的學術與教學研究機構。

二、教研小組的職權為:

(一)擬訂初中及職業技術高中教育的學習計劃,並呈教學委員會提供意見;

(二)擬訂持續教育範疇的藝術普及課程的學習計劃、課程大綱、學生表現評核制度、標準及教材,並呈教學委員會提供意見;

(三)對開設新課程、重組或撤銷持續教育範疇的藝術普及課程提出建議,並呈交院長審批;

(四)就與學術或教學研究相關的事宜向院長提出建議;

(五)為建立升學、就業輔導及教學跟進的訊息系統設定準則,並呈院長審批;

(六)已制定的校曆提供意見;

(七)對委任入學試及各類評核試的典試成員提供意見;

(八)建議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合辦活動。

第十五條

教研小組的組成及運作

一、教研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校長,並由其任主席;

(二)副校長;

(三)由主席因應各學校的教學發展及所設立的學科需要向院長建議,並由院長任命的教學人員最多五名。

二、當有需要,教研小組可要求其他教學人員出席會議。

三、學院的教學人員不能同時兼任教學委員會及教研小組的成員。

第十六條

行政輔助

學院及各學校的行政輔助工作,分別由院長及校長任命的專責人員擔任,其主要工作為:

(一)確保學院及各學校在文書及會計工作方面的行政運作;

(二)指導及統籌招生、學生的報名及註冊工作;

(三)協助發出文憑、證書及證明書;

(四)建立學生的個人檔案;

(五)儲存及保存學生的評核文件;

(六)其他行政輔助的工作。

第十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從事教學職務的人員,必須為具備合適藝術教育的學歷,並符合十一月二十五日第55/91/M號法令、以及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的規定。

二、教學人員的招聘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經聽取文化局局長的建議後以批示核准。

三、教學人員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的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 《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的規定。

第十八條

學生入學

一、學院根據現行法規及以下各款規定招生。

二、報讀學院課程者必須通過評估報考人能力及才能的入學試。

三、當入學試成績合格的人數超出學額時,同分的以年齡較小者優先錄取。

四、持續教育範疇的藝術普及培訓課程的入學年齡可按每個學科的教學特質而設限。

第十九條

課程的核准

一、職業技術高中教育的學習計劃,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核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二、持續教育範疇的藝術普及課程的學習計劃、課程大綱、學生表現評核制度、標準及教材,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教學委員會的建議後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條

文憑及證書

一、澳門演藝學院根據現行法規發出與其開辦的課程相應的文憑及證書。

二、上款所指的文憑及證書的式樣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二十一條

標誌及制服

學院採用本身的標誌及制服。

第二十二條

學費及收費

持續教育範疇的藝術普及課程的學費及收費,由文化局局長經聽取教學委員會的建議後以批示核准。

葡文版本

第1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0,134,373.29(澳門幣壹億零拾叁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貳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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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00,134,373.29
    總收入 100,134,373.29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7-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00,134,373.29
    總開支 100,134,373.29

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炳康——執行委員:張祖榮、陳敬紅

葡文版本

第1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成語故事 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14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14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14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14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含兩套共八枚自動黏貼郵票之小本票價值澳門幣二十元 30,000冊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1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擔任職務之人員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x55毫米,並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及“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之中、葡文字樣。

三、除持有人的相片外,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位或職級、發出日期、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主席的簽署,以及闡釋此證祇作為持有人是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之成員或工作人員的身份識別並不作其他用途的訊息。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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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正面)

(背面)
規格:90毫米x5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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