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代理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十九日行政長官及本人不在澳門期間,由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警務總監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