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3/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0/2009
刊登日期:
2009.5.18
版數:
764
代理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十九日行政長官及本人不在澳門期間,由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警務總監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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