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撤銷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重組的環境委員會。
設立環境保護局,其職責、組織及運作由行政法規規定。
一、環境委員會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職階轉入環境保護局的編制內。
二、以編制以外的方式在環境委員會提供服務的人員,其在環境保護局的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環境委員會的財產,包括一切權利及義務,均歸環境保護局所有。
在法律、規章及合同的條文中對“環境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環境保護局的提述。
廢止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
本法律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