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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的執行合同”

應改為:“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