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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一、經第28/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禁止事項

一、禁止在每一住宅內存放多於三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超過90立方分米的儲氣罐。

二、禁止在每一商業或其他服務性區域內存放多於四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超過120立方分米的儲氣罐。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二、經第28/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第九條第二款(四)項所載圖一的說明修改如下:

“1-與設施的連接點;

2-開口位於與儲氣罐基座同一高度;

3-水平、穩定、平坦和不可燃的區域,其整個表面與周圍地面同高或較高;

4-規定水平測量的d=1米,如果這個間距不可行,則要插入一幅用不可燃能抗衝擊材料建成的牆(磚石或混凝土等材料),並符合第二款(一)、(二)及(三)項的規定;

5-沒有虹吸管保護的下水道管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