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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以及經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制定的M/2式表格。

二、上款所指表格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成為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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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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