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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4/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三月十八日第5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定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第二條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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