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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提供「友誼大橋以東快船航道及慢船航道開挖及維護疏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友誼大橋以東快船航道及慢船航道開挖及維護疏濬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3,521,094.00(澳門幣陸仟叁佰伍拾貳萬壹仟零玖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50,816,875.20
2010年 $ 12,704,218.8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52.04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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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26,6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2,484,000.00
2010年 $ 2,442,6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3.021.14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