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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法律改革辦公室進行,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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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行文修改為:

“金融情報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有關人員得以由所屬部門派駐或向其徵用的方式、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