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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經第18/2003號行政命令准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Seng Heng, S.A.”)改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ICBC (Macau), S.A.”)。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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