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在第21/88/M號法律內增加第四-A條,行文內容如下:
一、所有人均有權運用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任何程序及在有關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即使以證人、聲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師的幫助,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不得因經濟資源不足而拒絕實現公正。
二、所有人均有權取得法律資訊和法律諮詢、在法院被代理及由律師在沒有和無需展示事先授權書的情況下陪同面對任何公共當局,特別是司法當局和刑事調查當局,不論其相對於有關當局的地位為何。”
本法律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