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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中央電視台簽訂關於製作節目紀錄片《澳門十年》的合同及相關附件。
二、上款所指權力屬可轉授他人的權力。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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