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三)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潘志明社會服務獎章。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