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5/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9/2008
刊登日期:
2008.12.9
版數:
127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新加坡共和國《在衛生領域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