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0

版數:

1099

  • 許可訂立“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粵海裝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粵海裝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1,448,143.00(澳門幣叁仟壹佰肆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25,158,514.40
    2009年 $ 6,289,628.6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7.020.27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0

    版數:

    1099-1100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及中葡樓停車場天台綠化設計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景藝設計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及中葡樓停車場天台綠化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景藝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及中葡樓停車場天台綠化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5,120.00(澳門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23,780.00
    2009年 $ 297,072.00
    2011年 $ 74,268.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3.021.152.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0

    版數:

    1100-1101

    • 許可訂立“2008/2009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執行「2008/2009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訂立「2008/2009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01,2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327,600.00
    2009年 $ 873,60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三組「公立學校」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0

    版數:

    1101

    • 修改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的行文。
    被廢止 :
  • 第41/2020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1/202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修改為如下行文:

    “(十一)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