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因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962頁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十條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
二、……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
應改為:“一、……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內,……
二、……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內,……”。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李偉農